一周法眼|女子用出轨照片作证据反被诉侵犯名誉权,律师讲解大众认识误区

扬眼 2024-03-22 11:48:40

因在离婚案件中将对方出轨照片作为证据提交,北京一女子被前夫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最终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除了因照片这样的书证引发名誉权侵权诉讼,还出现过因证人证言引发的诉讼案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大众对此又存在哪些误区?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离婚案中用对方出轨照作证据,女子被起诉

张某与汤某原是一对夫妻。多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汤某离婚。该案审理中,汤某表示张某在婚姻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了相关照片作为证据。法院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张某认为汤某在离婚案件中提交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系无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起诉至东城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汤某声称自己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汤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汤某则辩称,案涉的三张照片,的确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所实施的不忠诚行为。汤某表示,自己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因此,她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

法院:正常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其证明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庭审中,原告张某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摄的。

此外,经询问,被告汤某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会上向其他主体传播。对此,原告表示只是怀疑被告进行传播,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证人作证被一方当事人起诉,法院驳回诉请

除了像该案这样因书证引发名誉权纠纷诉讼,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因证人证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例。

贺某夫妇曾于2022年2月起诉薛某,该案审理过程中,薛某申请证人陈某、仉某出庭作证。陈某证实:“原告来我们庄发传单,原告也骂人了,都骂了”。仉某证实:“当时有两个女孩来我们庄上发传单还咋咋呼呼的,有不文明的语言,反正影响不好。”

该案审结后,贺某夫妇对证人不满,称他们作了伪证,给自己造成精神伤害及社会不良影响,于是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仉某系相关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涉证言仅是反映客观情形,并未对贺某夫妇有侮辱、诽谤言论,所作陈述也并未使用猜测、推断的言论。两名被告仅是履行《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作证义务,贺某夫妇主张其侵害名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据此,郯城法院判决驳回贺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是否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四要素判断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大众对此又存在哪些误区呢?

“社会评价是名誉的外在载体,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着重审查社会评价是否产生变化。”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具体来说,应根据四个要素进行判断。首先,侵犯他人名誉权,该损害行为至少应被第三人所知晓,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诋毁等;第二,损害结果应是侵权行为导致不特定主体对被侵权人评价降低;第三,“社会评价降低”应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两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冯斐表示,关于名誉权,大众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比如,并非所有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及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此外,《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还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东城法院法官则提醒,庭审中正常的举证质证行为,通常不会侵犯对方名誉权。但如果当事人将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公开传播,则可能会侵犯对方名誉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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