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屋被认定违建遭拆除,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购房款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3-11-01 13:25:16

违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据此,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之前,若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令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之父从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并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然后期涉案房屋因系违建被强制拆除,陈某之父多次找被告协商购房款及损失,被告拖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拿回购房款及装修损失费。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之父与华某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房屋在建设时并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并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涉案合同交易的标的违法,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之父按执法部门要求腾退了房屋,交由执法部门拆除,视为其完成了返还房屋义务,华某亦应返还其收取的房款198万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原告之父已去世,其配偶张某、子女陈某作为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向华某主张继承原告之父在涉案合同项下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某、张某要求华某返还购房款19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陈某、张某主张的装修损失问题。因案涉房屋以毛坯房交付,陈某、张某自述原告之父于2017年9月收房后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根据陈某、张某提交的照片、视频可以认定,原告之父确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本院综合考虑使用年限及相应折旧因素,酌情认定为127000元。

华某关于不应退还购房款、不应赔偿装修损失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某与原告之父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及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张某购房款1980000元;

三、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张某房屋装修损失6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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