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14万!文山一男子分手后把女友告了……

都市时报 2024-03-28 15:52:24

恋爱期间

情侣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

经常会发生发红包、转账等经济往来

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的表现

而分手后便成了“欠债还钱”

那么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借贷

还是构成不当得利?

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来看文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真实案例

案例

梁先生与祝女士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梁先生向祝女士累计转款17次总金额为14万元,祝女士向梁先生转款23次总金额为4万元。双方共同经营抖音号,在梁先生转给祝女士的14余万元款项中,有6万多已实际用于经营该抖音号。双方分手后,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祝女士返还这1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扣除双方共同生活合理支出、特殊日子情侣之间的赠与、共同经营抖音号支出后,余下的1.28万元为被告不当得利,故判决祝女士返还梁先生1.28万元。

法官说法

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行为,向对方给付财产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也可以通过转账备注方式保留证据。发生财产纠纷后,双方应理智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最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来源:非常文山、文山市法院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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