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称简历造假辞退员工,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获赔违约金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12 14:31:31

针对员工履历造假行为,用人单位想要合法单方面辞退的,应当遵循如下规则:1. 入职声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约定并经本人确认;2. 有充分证据举证员工有造假、虚假不实等欺诈行为;3. 该欺诈内容的确违反前述入职声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且与用人单位是否作出聘用决定高度相关或有重要影响。本案中,梁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然甲公司因称梁某入职填写了虚假资料与其解约劳动合同,并在其主张后未发梁某工资。甲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梁某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提起仲裁,仲裁结果为:一、确认梁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支付梁某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工资11505.11元;三、甲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180.10元。现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梁某胜诉,法院驳回甲公司诉讼,梁某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拿回工资。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关于梁某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及工作情况,甲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梁某工作至2021年11月10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当日,现其公司予以否认,但未就前后陈述不一致做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公司之主张不予采信,确认梁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支付梁某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11504.74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根据梁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甲公司系因梁某入职时填写的配偶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梁某填写的配偶姓名系其原曾用名,不属于提供虚假简历之情形,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梁某存在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之行为,故甲公司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系违法解除,甲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289.5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梁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梁某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11504.74元;

三、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28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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