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养老机构护理不周致使老人长褥疮!法院判决——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4-01 13:05:14

因工作繁忙,北京的陈女士将年迈的母亲郑女士送至某养老机构并请专人看护。不料,因看护人员照顾不周郑女士生得褥疮,养老机构未于第一时间通知陈女士,导致郑女士生疮部位的病情进一步恶化,为此陈女士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若干,后陈女士诉至法院向某养老机构索赔。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判决某养老机构支付陈女士为郑女士治疗褥疮的合理损失。

2021年2月28日,陈女士将母亲郑女士送入某养老机构居住,养老服务费每月4000元,其中包括伙食费、床位费、服务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了,当入住老人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某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监护人。

2022年6月30日,郑女士已经生褥疮两个月后,养老机构才通知陈女士,陈女士得知后立即将母亲送至某医院治疗。根据当日门诊病历显示,郑女士右髋及骶尾部皮肤破溃一个月,被诊断为褥疮感染。经过多次就医和手术后,双方于2022年7月5日解除了服务合同。2023年10月,郑女士去世。陈女士诉至法院,向养老机构索赔护理费35800元,营养费8950元,交通费1890元。

该养老机构称,该机构已经报销了郑女士治疗所花费的部分自费医疗费,且多负担了郑女士非褥疮感染的费用2500余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为双方解除合同之后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服务合同约定,某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力合理地保障郑女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当郑女士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监护人,某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由此造成郑女士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调查,郑女士在该养老机构居住期间感染褥疮,某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王某在微信聊天中自认没有第一时间告知郑女士的家属外出就医,也没有如实告知郑女士褥疮的病情。因此,该养老机构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导致郑女士感染褥疮后未能及时得到治疗,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郑女士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陈女士作为郑女士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某养老机构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扣除掉非治疗褥疮感染的医疗费用,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养老机构支付原告陈女士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7346.46元。

法官提示养老机构运营者,养老机构应加强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规范化管理护理员,特别是对卧床老人做好褥疮风险防范工作,如有意外发生时应当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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