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老板相中刚入职男下属,为能让男下属跟自己在一起,女老板给男下属前妻转账3

小栗子看法 2025-09-12 10:43:28

重庆一女老板相中刚入职男下属,为能让男下属跟自己在一起,女老板给男下属前妻转账300万离婚补偿,顺利跟男下属在一起。可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女老板发现二人并不合适分手,起诉男下属和前妻返还300万。一审判决前妻返还300万,男下属和前妻上诉,二审改判了! 2018年6月,朱女士的公司招新,何先生应聘入职。朱女士一眼就喜欢上了何先生年轻帅气的外表,在工作中也多次创造机会与其独处。 何先生并非单身,早在2009年底就已经跟妻子陈女士登记结婚,所以对于朱女士的百般示好,何先生心里很清楚老板朱女士的意思。 朱女士作为公司的老板,也不是单身,但她并不忌讳,明里暗里对何先生表示出了好感,何先生也默默接受了朱女士的示好,两个人心照不宣的相处了3个月,渐生情愫。 热恋期的朱女士与何先生很希望能在一起,于是决定两个人一起离婚,然后两个人再结合。 朱女士这边进行的很顺利,然后一直等着何先生处理他的婚姻问题,可迟迟都没听到何先生离婚的消息,赶紧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离婚进行不下去。 何先生表示妻子陈女士不同意离婚,话里话外的意思是分的钱不够,就不同意离婚,毕竟以后要养孩子,不给够钱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朱女士一下子就明白了,跟何先生要来朱女士的联系方式,她要亲自跟陈女士摊牌,看看陈女士到底要多少钱才肯离婚。 为了能够跟何先生结婚,朱女士在陈女士一而再的要求下,多次给其转账,前前后后加一起达到300万,陈女士才在2018年10月与何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朱女士终于可以正大光明的跟何先生在一起,两个人开始了同居的生活。每天同步上下班,按理说应该是很甜蜜的,可同居一年后,朱女士就发现了问题。 许是两个人的原生家庭差距太大,以至于两个人很多方面在同居后才展现出不合适,朱女士实在是无法忍受,于是提出分手。 好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要不然还要牵扯分割财产的问题。但即便是没有结婚,朱女士为了能让何先生离婚,可是给何先生的前妻陈女士转账300万。 朱女士认为既然自己没得到自己想要的感情,那她凭什么要替何先生给前妻300万的离婚补偿,于是向何先生和陈女士索要。 钱都已经给出去了,岂是能要的回来的,何先生和陈女士当然拒绝。朱女士一气之下就把何先生和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00万。 朱女士认为,当初给陈女士300万离婚补偿,其目的是为了让陈女士跟何先生离婚,然后她才能跟何先生顺利结合。 但事后发现何先生跟自己不合适并分手,觉得给陈女士300万离婚补偿很冤枉,所以起诉要求其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朱女士当初是为了能够跟何先生在一起,才给陈女士转账300万,作为离婚的补偿。 但该笔赠与款项本就不应该由朱女士承担,所以朱女士才起诉何先生和陈女士返还3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女士给陈女士转账300万的目的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本属于无效,因此判决陈女士需返还300万元给朱女士。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马上找何先生索要说法,因当初说好这笔钱是离婚补偿,离婚本来就是陈女士和何先生两个人的事,就算要回去,也应该是由何先生返还。 何先生提议跟陈女士一起上诉,他们认为这笔钱不应该返还。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女士提供的证据里,均无法证明朱女士转账陈女士的300万元是赠与行为。 只是作为是代何先生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用,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朱女士当初为了催促何先生与陈女士离婚,才给付了300万的代付离婚补偿,其行为已经违背公序良俗。 在与何先生未能够走到一直后,又主张之前为何先生代付的300万离婚补偿为无效行为,要求何先生和陈女士返还,该行为也是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更加悖于诚信。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身朱女士给付陈女士的300万离婚补偿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朱女士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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