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翻车怎么办?仅仅是道歉就可以了吗? 很多明星都愿意代言商品,明星有社会声望,有影迷,有追星一族有跟屁虫,不是说他们有社会流量,因此就会被厂家,被经销商盯上,以高价代言产品,翠湖的神乎其神的大有人在,影迷星迷信任他们心目当中的明星,跟着消费大有人在。 但当商品与所言所标注的不符合的时候,那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就受骗上当了,受骗了上当了,找谁?第一责任人不应该是这个代言的明星吗?但恰恰相反。这个时候又是经纪人出来了,又是平台出来了,挡抢的挡抢,这个逃跑的逃跑。而明星呢转了一个身,啥事儿没有。钱他是赚到了。受损失的只是影迷星迷追星一族了。 这其中有很多人,什么汪涵张国立了,潘长江了,景甜了。还有扮演小兵张嘎那个。这几个明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代言翻车,再要点儿什么产品就不一一说了,没啥意义。 人民日报曾发文怒批这种现象:“明星代言不是一签了之,更要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的名声负责。”我觉得国家应该立法,因为他们拿了巨额的代言费,出问题了以后他们推给别人说不过去,于情于理也应该是责任方,甚至是第一责任人,他们应该对产品商品负完全责任,一句不知道或者是不了解甚至被利用是绝对说不过去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真要是说产品出了问题,质量上或者是各方面不过关,应该罚他个底朝天,让他的人设被击垮,让他没有法在演艺圈继续立足。触发到他不能再重新登上银幕,登上舞台,这就是他最痛的地方,一定要明白这个道理,他们才会引起重视,才会把代言当做一回事儿。 所以明星代言要慎之又慎,不是说你能成为专家,但你一定要有一个专门委托的专家,或者是质检部门拿出一个正儿八经的质检报告,你心里有一个数,你再去代言,不能看代言费用多少,而是看代言的东西值不值得,或者是质量过不过关。做人总得有点儿良心吧。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从广告法来讲,还是商品安全法,或者是质量方面出问题,代言翻车了,出问题了,甚至严重点儿讲危害到了一定程度,如危及生命了,就是刑事犯罪了,绝不能让高额广告代言费后逃之夭夭,一定要把他绑定,责任的绑定,利益的绑定,绑定他未来,绑定他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