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去给闺蜜当伴娘,婚礼当天,摄影师为了取景,招呼新娘和两位伴娘:“来,站到沙发上去,背景光线好!”三人嬉笑着踩上客房的细腿沙发,谁承想,刚站稳,沙发突然向前滑倒,三人后仰摔倒,新娘手肘擦破皮,女子则右臂当场肿起,痛得直冒冷汗。送医诊断后,女子右前臂粉碎性骨折。起初,女子拒绝住院选择保守治疗,谁知伤势恶化,经历三次手术后,被诊断为神经损伤、肌肉萎缩。女子认为闺蜜和酒店有不可推卸责任,对簿公堂,索赔12.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林悦(化名)和苏晴(化名)是好朋友,毕业后虽然工作忙碌,但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2022年国庆节,林悦决定与相恋多年的男友举办婚礼,她第一时间邀请了苏晴担任伴娘,苏晴欣然答应,还提前请了假,从外地赶回老家帮忙筹备。 2022年10月1日清晨6点左右,酒店的2818号房间内一片忙碌,林悦穿着洁白的婚纱,苏晴和另一名伴娘小敏也换上了统一的伴娘礼服,三人正按照摄影师的指导摆拍合影。 房间是酒店的高级套间,布置温馨,靠窗摆放着一组细腿沙发,看起来时尚但略显轻巧。 摄影师为了捕捉更佳角度,建议三人站到沙发上拍照,喊道:“来,大家靠拢一点,沙发背景光线好!” 林悦和苏晴相视一笑,觉得这个姿势挺有趣,便先后踩上沙发,小敏紧随其后,三人并肩站立,面带微笑。 然而,意外就在这一刻发生。 沙发突然向前滑动,三人同时后仰摔倒,现场顿时一片混乱,林悦和小敏只是轻微擦伤,但苏晴摔得最重,她右手着地,疼得脸色发白,忍不住叫出声来。 林悦等人赶紧围上来,发现苏晴的右前臂已经肿胀变形,慌乱中拨打120,苏晴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苏晴的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尺骨呈粉碎性,医生当场建议住院治疗,但苏晴担心费用和后续工作,犹豫后拒绝了住院,选择了手法复位和石膏固定。 林悦全程陪同,内心充满愧疚,反复说:“都怪我,不该听摄影师的站上去。” 苏晴本以为固定后能慢慢恢复,但事与愿违。 几天后,她的右臂疼痛加剧,还出现了麻木感,复查时,医生在病历中明确记录,患者拒绝住院治疗,可能导致恢复延迟。 可惜苏晴没太在意,她想着省钱和省事,继续用保守疗法。 2023年2月1日,苏晴发现右手活动困难,甚至拿不稳杯子,才赶紧到去医院检查。 结果,苏晴被诊断为右前臂肌肉萎缩、伴有神经损伤等问题。 此后,苏晴不得不三次住院,累计65天,右臂功能虽部分恢复,但留下了永久性后遗症,还花费了不少钱。 期间,林悦曾来探望,并主动承担了初期医疗费,但后续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苏晴的家人认为,林悦和酒店都有责任,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苏晴将林悦和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8万余元。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指出,林悦与苏晴系朋友关系,苏晴系应林悦邀请,作为伴娘参加婚礼,未收取报酬,这是一种基于情谊的无偿帮工行为。 林悦作为邀请者,不存在明确拒绝的情况,其作为受益方,理应为无偿帮工人苏晴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酌定过错比例为30%。 不过,苏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主要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苏晴应当知道站沙发拍照存在摔倒风险,其站到沙发上拍照并非婚礼的必要环节,其自愿接受了这一具有潜在危险的动作,存在过错。 此外,苏晴在医院明确拒绝住院治疗,导致病情延误,扩大了损失。 法院认为,苏晴应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酌定过错比例为70%。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酒店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仅限于合理限度防护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在本案中,酒店已举证其沙发为固定腿而非带滚轮,结构上并无明显的不安全设计缺陷,细腿沙发在正常就坐使用时是安全的。 而苏晴主张酒店的“摆设阻挡”和“地面湿滑”,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其站在沙发上拍照,明显超出了沙发的合理使用范围,不能苛求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预见并防范。 所以,法院认定酒店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经过核算,法院确定苏晴的人身损失为8.4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林悦向苏晴赔偿25214.42元。 对此,您怎么看?
陕西西安,一女子去给闺蜜当伴娘,婚礼当天,摄影师为了取景,招呼新娘和两位伴娘:“
洋仔说法
2025-10-09 2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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