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河,一男子曾担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等职务,在任期间,偶然迷上了观赏鸽“翻翻鸽”,利用职务便利,接连对管理对象张口索要“翻翻鸽”,价格在几千到数万元不等,数量达到95只。最疯狂时,一只极品鸽子竟要价18万元,足够在当地买套小户型房子。在退休后,男子仍不忘索要最后一笔3万元现金。事发后,经鉴定,男子索要的95只“翻翻鸽”达到132万元。 据红星新闻10月9日报道,马某1973年出生,大专文化,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历任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等职。 然而,谁也想不到,一个看似无害的爱好,饲养“翻翻鸽”,让他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深渊,最终在退休后站上被告席。 2015年开始,马某升任领导职务,手中开始掌握一些实权,起初,马某还能保持警惕,但时间一长,心态渐渐失衡。 直至2024年12月,马某在多个单位、部门担任要职,项目审批、工程承揽……这些工作让他成了不少企业老板的“座上宾”。 2021年,马某第一次见到了“翻翻鸽”,立刻被迷住了,他特别喜欢翻翻鸽在空中表演“筋斗”的样子,觉得那是一种艺术。 渐渐地,普通的鸽子已经不能满足他的胃口,他想要更多、更珍贵的品种。 2021年4月,时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的马某,在一次检查工作中认识了一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峰(化名)。 闲聊中,马某故意提到自己对翻翻鸽的喜爱,要求周峰为其购买一只价值1.4万元的翻翻鸽。 这只鸽子成了马某受贿生涯的转折点,他发现,比起直接收钱,收受鸽子显得“雅致”多了,似乎不那么赤裸裸。 从2021年开始,马某对翻翻鸽的痴迷近乎疯狂,开始不断向管理对象索要翻翻鸽,到2023年底,他已经收了56只翻翻鸽,2024年又收了28只,共收受95只,总价值132.43万元。 这些鸽子中最便宜的也要几千元一只,最贵的除了那只18万元的,还有一只价值10万元的。 2024年12月,马某正式从应急管理局退休,按理说,他应该安享晚年了。 但,尝惯了甜头的马某,在退休后依然不忘“创收”。 2024年12月,他又向一位私人企业主索要了3万元现金,这时他已经完全丧失了警惕性,认为“退休了就安全了”。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马某的所作所为终究败露。 调查结果显示,在10年间,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为17人在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242.43万元,其中,翻翻鸽价值132.43万元。 后来,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马某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马某收受的“翻翻鸽”并非普通赠与,宋军等行贿人员均为马某职务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双方并非平等的私人朋友关系,其交往建立在马某的职权基础之上。 马某在收受鸽子前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了具体帮助,形成了典型的“权钱交易”对价关系。 而调查中发现,马某收取的95只鸽子几乎都是他主动向管理对象索取的,这种主动索取的行为,主观恶性更大,进一步排除了“人情往来”的可能性。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所以,无论贿赂的外在形式是金钱、房屋还是鸽子,只要其本质是职务行为的对价,就应纳入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进行评价。 在马某于2024年12月退休后,起仍然向某企业主索取了3万元现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马某在退休前长期为该请托人谋取利益,其在退休后实施的索取行为,是此前权钱交易关系的延续和实现,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马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马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马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161.9万元,减少了社会危害结果,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鉴于马某的违法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马某从重和从轻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符合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此,您怎么看?
新疆青河,一男子曾担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等职务,在任期间,偶然迷上了观赏鸽“翻翻鸽”
洋仔说法
2025-10-10 2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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