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每天在养老院门口转悠,成功把一每月有10000多退休金的9旬老太拐跑

智胜盐究员 2025-10-11 12:22:05

上海,一男子每天在养老院门口转悠,成功把一每月有10000多退休金的9旬老太拐跑,让她的亲人联系不上,取走她卡上20多万存款,忽悠她立下遗嘱,老太昏迷,男子故意延误几个小时不抢救,等老太死后,也不给她办后事,直接把老太骨灰撒在荒野,然后拿着遗嘱,把老太的亲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太的房产,眼瞅着百万房产旁落他人,老太亲孙子拿出一样东西力挽狂澜,法院判决更是出乎意料。 9旬的王老太太一生育有4个子女,她早年离婚后,没有再婚,年老体衰后,由小儿子大林照顾她的饮食起居。 不幸的是,2016年,大林健康出了问题,他自顾不暇,根本没办法给予母亲无微不至的照顾,他思来想后,就把母亲送进了养老院。 一开始,大林还能经常去看望母亲,可随着身体每况愈下,他心有余而力不足,看望母亲的次数就减少了。 而此时的王老太,在养老院孤苦伶仃,望眼欲穿,跟其他孩子的关系也不融洽,倍感孤独。 这时,有个叫老刘的男子,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每天都在养老院门口转悠,说自己懂医术,还热情的给老人们看病。 其实,老刘就是个无业游民,也没行医资格,而歪打正着,王老太的顽疾,通过老刘的“治疗”,略有好转,这一下子拉进了两人的距离。 王老太对老刘既信任又依赖,直接把老刘认做了干儿子,而这期间,她亲儿子大林的病情恶化,已经不能来看她了,2020年,大林病逝。 孙子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来养老院看奶奶,才发现奶奶被老刘拐跑了,手机关机,再也联系不上。 而此时的王老太,被老刘带到一个年租金只有5000元的出租房里,每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他,把王老太当成提款机,不但把她卡里的20多万存款取走,她每月一万多的退休金,也被他挥霍一空。 然后,老刘趁王老太清醒时,找来律师,忽悠着让她立下遗嘱,在她去世后,她上海的房产由自己继承。 然后,老刘就巴不得王老太赶紧闭眼,自己好继承她的房子,在王老太生病昏迷时,他故意拖延时间不送医院抢救,等王老太病逝,他也不办后事,也不通知她家属,直接火化,把她的骨灰撒在荒郊野外。 做完这一切,老刘一纸诉状,把王老太其他儿女还有亲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她上海的房产。 孙子这才知道,他苦苦寻找的奶奶已经不在人世,这期间,他得知了老刘的微信号,可怎么加,老刘都没同意。 亲孙子认为,奶奶儿孙满堂,不可能把存款房产给一个外人,何况,奶奶2014年曾立过公证遗嘱,白纸黑字写着自己死后,房子给唯一的孙子。 一方图谋不轨,一方冷血无情,人老了智商下降难以分辨好坏,所以容易受骗。关键是子女要多多关心老人不让骗局有可乘之机。 我觉的这个老人生前,儿子走了,孙子也不管老人,也不经常去探望,让骗子钻了空子,还好,最后法院判的公平。 如果图财产为啥不直接虐待老人,要知道养护一个老人尤其接近失能的老人真的没有那么容易!老人的亲人在哪里? 人家给养老送终了,怎么也得有点人情味吧!说到底还是家人的冷漠不管不问造成的。 刘某存在恶意欺骗和取得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孙子虽取得了老人财产的继承权,但也是有过错的,老人离开养老院一年多后才知道,说明去探望的很少,在寻找老人的下落中,有很多方法,包括报警,但虽有行动,确很不力。小林虽得到了房产和钱,也应反省自已。 法庭上,孙子出示了遗嘱,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10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老刘虽非养老院工作人员,但其以“医术”为名长期在养老院周边活动,取得王老太信任后实施侵权行为,符合“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特征。 老刘非法取走王老太20余万元存款并挥霍其退休金,涉嫌侵占老年人财产,构成对老年人经济权益的侵害。 在老太昏迷时故意延误送医导致其死亡,属于“虐待或忽视老年人生命安全”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既违反道德义务,也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外,养老院作为服务机构,若未能及时发现老刘的异常接触,如长期在养老院门口活动并诱导老人脱离监管,可能涉及监管失职,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 孙子出示的2014年的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老刘主张的遗嘱,立遗嘱时王老太已处于被操控状态,涉嫌无效。 王老太被老刘拐骗后处于精神操控状态,其立遗嘱的“自愿性”存疑。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驳回老刘的诉求,老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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