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开着雪铁龙驶过十字路口,看到右侧有辆警车,但估摸着距离足够安全通

洋仔说法 2025-10-11 13:57:02

山东临沂,一男子开着雪铁龙驶过十字路口,看到右侧有辆警车,但估摸着距离足够安全通过。不料,男子的车头即将越过路口时,“砰”的一声,那辆警车撞上了他的右后车门,导致他的车向前滑了六七米。警车司机说他们是外地来出差的,而男子则因为急着办事,让儿子先等交警,自己离开后又返回。没想到,这个举动后来被对方说成是“逃逸”。事后,交警认定男子全责,理由是:未让右方来车。男子想不通,他的车都快过完路口了,怎么还是全责?男子发现警车方向几乎看不到刹车痕迹,怀疑超速,他要求鉴定车速,交警却说没有行车记录仪等,没法测。这个结果让男子无法接受,决定申请复核,一定要查清警车当时到底开得多快。   2025年9月25日下午,男子陈明(化名)驾驶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沿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处交叉口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警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陈明车辆的右后车门至车尾严重受损,警车前方亦有明显撞击痕迹。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规定,认定陈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陈明陈述,当日下午3时,陈明驾车通过的十字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但道路宽阔,南北与东西方向均为三车道,视野开阔。   陈明在进入路口前观察到右侧上有一辆警车行驶,但判断距离较远,足以安全通过。   然而,就在其车辆即将驶离路口时,警车突然撞上其右后车门,撞击力度之大,使陈明的车辆被推至距离碰撞点六七米远的人行道附近。   现场照片显示,警车行驶方向的道路上未见明显刹车痕迹。   陈明据此怀疑警车存在超速行为,但涉事警车驾驶员石某(化名)否认这一说法,称其“正常行驶”,并指责陈明“事发后逃逸”。   然而,陈明解释称,事故发生后他因急需处理私事,短暂离开现场,但一小时内即返回并配合调查,酒精检测结果亦显示正常。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以陈明“未让右方来车”为由判定其全责,未对警车是否超速、陈明是否构成逃逸等关键问题作出说明。   陈明对此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陈明认为,即使其未让行,但警车若超速,则应分担责任。   第二,陈明多次申请对警车车速进行痕迹鉴定,但交警部门以“无行车记录仪、无监控视频”为由拒绝。   第三,警车驾驶员石某称陈明“逃逸”,但陈明在事故发生后没多久就返回现场并提供证件,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定义的“逃逸”存疑。   目前,陈明打算继续申请复核,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交警部门仅以“未让右”为由判定陈明全责,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从事故现场图及车辆碰撞部位来看,陈明的车辆未让行右方警车,确实构成了对上述法定义务的违反。   因此,交警部门将此作为定责的主要事实依据,在法律层面具有初步的正当性。   不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的认定,在逻辑上存在一个潜在的推定,即警车一方没有过错,或其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作用。   若警车超速,其行为同样违反安全驾驶义务,责任认定应重新权衡。   可见,交警部门在未充分调查并排除警车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况下,直接将“未让行”这一单一因素等同于“全部过错”,作出全责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可能过于绝对,忽略了综合评判各方过错的可能性。   2、陈明申请对警车是否超速进行鉴定为何被拒?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警方称检测需要依据,而两车都没有行车记录仪,周围的监控也没找到,没有鉴定条件。   不过,车速鉴定并非仅依赖于行车记录仪或监控视频,还可以基于车辆碰撞后的滑移痕迹、损坏程度、散落物位置等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如对警车的速度不启动鉴定程序,确实可能导致事实查不清,在责任认定结果上就会存疑。   3、陈明临时离开算不算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要求“为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中,陈明让儿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自己虽短暂离开,但之后返回现场,并主动提供了驾驶证、行驶证,配合调查,这一行为清晰地表明,陈明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   所以,对陈明提出的“逃逸”指控,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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