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你能想象吗,就因为借用个厕所,竟闹出了一场天大的官司。这事儿就发生在广东佛山,主角是一位70岁的黄大爷。2023年的一天,黄大爷像往常一样出门溜达。走到一家健康管理中心门口时,突然内急。 这老人家出去找厕所肯定不方便,于是就走进店里,跟前台值班的店员说想借个厕所。店员看黄大爷年纪大了,心一软就同意了,还告诉黄大爷厕所就在店里走廊最里面的公共卫生间。 黄大爷道了谢就去了,店员也回到前台继续干活。大概过了20分钟,店员突然想起黄大爷还没出来,心里“咯噔”一下,觉得不对劲,赶紧跑去厕所查看。到了厕所门口,发现门从里面锁着,怎么敲门、喊人都没回应。这呼喊声还惊动了老板,老板也急忙赶来。 俩人从门缝往里看,只能看到一点点地面,根本不知道黄大爷啥情况。老板一看情况不妙,一边让店员打120,一边自己找工具撬门。那门锁还挺结实,俩人用撬棍、椅子撞了5分钟才把门撞开。门一开,就看见黄大爷躺在地上,脸色苍白,一点意识都没有,身上也没明显伤口。 120急救人员15分钟左右就到了,一检查,遗憾地告诉大家,黄大爷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初步判断是突发心脏骤停导致的猝死。警察和法医随后赶到,法医检查后结合急救人员诊断,排除了他杀可能,认定是猝死,警方也把这事定性为意外。 可谁能想到,一周后,黄大爷的家属找上门来,说店里没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没跟着黄大爷、盯着他,也没及时发现异常去救人,耽误了抢救时间,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213538.8元。 这要求可把健康管理中心给整懵了,他们觉得自己就是好心帮忙,又不是收费服务。发现黄大爷没动静后,第一时间就打了急救电话、撞门救人,已经尽到普通人能做到的救助义务了,而且法医和警察都确认黄大爷是猝死,跟店里没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责任认定角度来看,商家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基于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但黄大爷借用厕所并非基于消费行为,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如何界定呢?就好比你在路边小店借个东西,店家是不是就得时刻盯着你,保证你的安全?这显然不太现实。在这起事件中,健康管理中心已经做出了超出一般店铺的安全保障行为,法院驳回家属诉求也是合理的。 从社会道德层面分析,这事儿带来的影响可不小。商家好心提供便利,结果却遭索赔,这会让很多商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有所顾虑。以后要是大家都不敢轻易提供帮助,那社会的互助氛围不就越来越淡了吗?就像之前有老人摔倒没人敢扶,现在连借个厕所都可能惹上麻烦,这社会风气可不能这么下去啊。 结合过往类似案例,有些商家因未尽到一定注意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比如之前有个顾客在商场里摔倒,商场因为地面有水没及时清理,被判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但这次黄大爷的事件和那些案例有本质区别,黄大爷是突发疾病猝死,和商家的设施、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从急救知识普及角度思考,如果店员具备更丰富的急救知识,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呢?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要是能及时施展,或许能为黄大爷争取更多生机。 现在社会上急救知识普及程度还不够高,很多人遇到紧急情况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就像之前有个孩子在公园溺水,周围人虽然想帮忙,但因为不懂急救方法,只能干着急。所以加强急救知识普及真的刻不容缓。 对于商家来说,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时,也得完善管理以避免类似纠纷。比如可以设置更明显的提示标识,提醒借用厕所的人注意安全;安排人员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但话说回来,商家也不能因为害怕纠纷就拒绝提供便利,毕竟人与人之间还是需要互相帮助的。 这起事件中,黄大爷的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可以理解,但索赔也得有理有据。不能因为悲痛就盲目地把责任推给商家。而商家呢,也不能因为这次事件就变得冷漠,该帮忙的时候还是得帮。 大家觉得这起事件中,商家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快来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吧! 信息来源:大象新闻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家属索赔20余万元,法院:驳回! [免责声明]文章描述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涉及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 或有事件存疑部分,联系后即刻删除或作出更改]
脸都不要了!你能想象吗,就因为借用个厕所,竟闹出了一场天大的官司。这事儿就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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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23: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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