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讹人的世道!”湖南岳阳,一女子穿着高跟鞋,一步三摇的去面馆吃6元的面,她一个不小心摔了个髌骨骨折,被鉴定为10级伤残,需要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女子去找面馆索赔,面馆:你穿高跟鞋摔的,和我何干?女子一气之下把面馆告上法庭索赔21万,法院判决难以服众。网友:现在钱不好搞,在哪里出点事,那里的苍蝇蚊子都要掰个腿腿。 女子穿高跟鞋在面馆摔成骨折!6元一碗面,索赔21万? 这天,刘女士不想开火做饭,准备出去吃面。 有家面馆她经常去吃,真是物美价廉,一碗面才6块钱,吃的沟满壕平。 而如果她在家里做饭,还得卖菜洗菜切菜,然后烟熏火燎,吃完还要洗盘子刷碗筷,真是太麻烦了。 而这一切,她只需要在面馆花6元就能解决,何乐而不为呢? 刘女士精心打扮了一番,穿上了高跟鞋,就一步三摇的去了面馆。 她在吧台付了6元面钱,转身想找个座位坐下等面,这时,意外发生了,她在面馆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直接摔倒。 这一摔,刘女士就没起来,只觉得钻心的疼痛,让她花容失色,冷汗直流,面馆一看她摔得不轻,赶紧把她送进医院。 结果,刘女士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不是养养就行的,必须做手术。 刘女士这个郁闷呀,自己遭罪不说,还花了那么多钱,而且又耽误了工作,这前前后后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出院后,刘女士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医生建议她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刘女士认为,她承受的身体和经济的双重打击,应该找个背锅买单的,那就是面馆。 她觉得自己是在面馆摔伤的,面馆必须得负责,面馆如果没有台阶她咋可能摔倒,还有可能是面馆地面有水迹,没有拖干净,导致她脚下一滑,否则她怎么没在别处摔倒,而摔在了面馆里? 于是,刘女士找到面馆兴师问罪,要求对方承担她一切费用。 面对刘女士的索赔,面馆老板气不打一处来,在他看来,刘女士如果不是穿高跟鞋,而是平底鞋,咋可能摔伤?这和面馆有啥关系? 而且,刘女士只消费了6元一碗的面,却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一碗面利润很低,他得卖多少碗才能挣到这笔钱? 关键是,刘女士摔伤,跟面馆一分钱关系都没有,他凭啥赔钱? 双方一个要求赔偿,一个不愿承担责任,刘女士一气之下,把面馆告上法庭,索赔21万。 刘女士一口咬定,不是自己穿高跟鞋摔倒的,而是因为面馆地面的问题,才导致意外发生。 面馆老板却说,如果面馆地面的问题,吃面的顾客那么多为啥偏偏刘女士摔了? 老板认为刘女士是店里的常客了,应该对店里的环境很熟悉了,那个玻璃门处的台阶早就有,她穿高跟鞋,走到哪个位置就应该倍加小心才对,是她自己走路不长眼睛,她这就是讹人。 如果按照刘女士的逻辑,如果后骑车摔在马路上,是不是应该起诉公路局?那么,餐馆是不是应该起诉房东,说他房子不合理,房东起诉开发商,开发商起诉设计师?这不太荒唐了吗? 面馆老板觉得,女人一失足,饭店千古恨!刘女士穿高跟鞋摔骨折,饭店不应该赔偿,这是她自己的原因,如果雨天被雷劈了,该找谁赔?找玉帝吗?为什么不告鞋厂呢?鞋跟高了呀,真的奇葩。 面对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决断,就把当天就餐的一个顾客请来。 顾客证实,当天面馆地面没有水迹,大家走路没任何不适,比如脚滑。除了刘女士,其他人都安然无恙,而且,台阶处也采取了防滑措施。 这样下去,又找到了一个好的营生,以前在马路上碰瓷汽车还有风险,容易丢命,这种风险低,回报率高,人人都可以效仿!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店内台阶等潜在风险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尽管餐馆主张已采取防滑措施,如证人证言证明地面无水迹且有防滑处理,但法院可能认为餐馆未尽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或没完全消除台阶设计可能带来的隐患。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主要注意义务。其穿高跟鞋进入餐馆时,应当预判到以下风险。 法院认定刘女士因疏忽自身安全、对风险预判不足,承担85%主要责任,符合关于“受害人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万余元,面馆承担15%的责任,赔偿刘女士3万余元 一审结束后,双方都没提起上诉。 穿着高跟鞋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风险,但还去公共场所,这样的判决令人不解,餐馆太冤枉了,得卖多少面才能挣回3万元啊。 这家饭店真够倒霉的!六元钱一碗面,结果赔偿了三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河南许昌,2楼因3楼漏水一直未解决,一怒之下跑到4楼养起大鹅和兔子。因为粪水都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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