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一名男子彭宇准备外出喝酒应酬,他喊来自己朋友刘航,希望他可以陪自己共同前往

芹姐说法 2025-11-01 18:09:59

岳阳。一名男子彭宇准备外出喝酒应酬,他喊来自己朋友刘航,希望他可以陪自己共同前往外地的酒局,这样自己喝醉之后,刘航可以帮忙开车。喝完酒之后,滴酒未沾的刘航开车带着彭宇返回当地,先回到自己家中。下车后,刘航准备继续送彭宇回家,但他却提出接下来自己开车回家就行。刘航询问彭宇是否真的可以,也没有进一步阻拦,最后任由彭宇独自驾车回家。殊不知,途中彭宇因为操作不当、坠河而亡。 环球网11月1日报道了这则新闻。彭宇的家属得知此事之后,认为刘航既然答应帮忙开车,但是却没有继续送彭宇回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赔偿损失。 彭宇准备出发去外地参加某个饭局,因为应酬要喝酒,想到喝完酒之后,自己就无法开车回来,于是彭宇准备寻求朋友刘航的帮助。 彭宇请求刘航,这次饭局让他一起过去,这样回来的时候,就可以由刘航来帮忙开车。出于朋友情谊的关系,刘航就同意了彭宇的请求。 到了吃饭当天,彭宇跟刘航就一起出发前往外地。饭局上,彭宇喝了六七瓶啤酒,考虑到要帮忙开车,刘航确实是滴酒未沾。 到了夜晚,结束酒局之后,刘航就驾驶车辆、带着彭宇赶回当地。当时,刘航先把车子开回了自己家中,到家之后,彭宇也逐渐清醒,于是就跟刘航说,自己可以开车回家。 因为当时彭宇还醉醺醺的,但是睡了一觉,感觉头脑似乎清醒不少,因此就跟刘航说,自己没关系,反正到家也没多远了,放心吧。 刘航听到之后,简单查看了一下彭宇的情况,又询问对方,是否可以自己开车回家。在得到彭宇的肯定答复之后,刘航也没有进一步劝阻,任由彭宇自己一个人开车离开。 而彭宇的身体状况,根本就不符合驾驶要求。在回家途中,彭宇开到了一座大桥的时候,由于酒精作祟,彭宇一个操作不当,一下子驶入了河中,当场溺水而亡。 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之后,将彭宇打捞回去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35mg/100mL,已经构成了醉驾标准。当时工作人员给出的结论是,彭宇需要在这场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彭宇的父母却不以为然,他们反手却把彭宇的朋友刘航给告了,理由就是,刘航根本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既然答应要帮助彭宇开车,那么就要好事做到底,亲自送他回家。 经过重重审核之后认定,刘航已经口头承认,并且已经实施了代驾的行为,因此就需要承担起安保义务。但是最后却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没有把彭宇给安全送回家,导致彭宇驾车溺亡,所以刘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判决结果为,刘航对于彭宇的死亡,需要承担5%的赔偿责任,需要赔偿给彭宇家属5.3万元。 1.刘航口头承诺帮酒驾者开车,但是尚未实施开车的行为,如果酒驾者自己引发事故,刘航是否需要承担安全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口头承认帮助酒驾者开车,但是还没有实际实施开车行为,这种做法会因为先行行为(如口头同意帮忙开车)产生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行为人实际尚未实施开车行为,虽然只是口头承诺,可能也已经构成义务产生的依据。 因此,从本条法律可以知道,刘航哪怕只是口头承诺,哪怕还没有去帮忙开车,但是只要做出了承诺,他就需要对好友彭宇的安全负责,必定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饮酒者彭宇不听从帮忙开车人刘航的劝告,刘航也没有进一步阻拦,酒驾者开车离开后,引发交通事故,刘航因为没有安全护送对方回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 第一,彭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健康以及安全负有首要责任,需要认识到酒驾的高度危险性,如果其行为跟自身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彭宇自知酒驾危险,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却枉顾法规,坚决酒驾,最后造成意外。因此,彭宇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刘航做出承诺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作为好友同意代驾,此行为属于情谊行为,需要对酒醉者的状态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如护送、照顾等,主观存在过错,导致酒醉者酒驾身亡,需要承担5%的赔偿责任。 刘航在同意代驾之后,已经产生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醉酒者彭宇进行提醒、劝阻或者护送,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比较可怜,彭宇作为本次事件的主要行为者,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任何时候,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切不可拿生命开玩笑。对此,大家认为是否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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