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说几句。 这事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层层加码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涉嫌违法的问题。 用“层层加码”这样一个词,去进行报道,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涉嫌违法的本质。 从理论上来讲,只要储户没有因涉案而导致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话,储户应该随时可以取钱,不需要理由。 因为这就是储户的钱哈。 所谓存储关系,虽然属于债权的一种,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个钱不是银行的钱,而是储户的钱。储户只是把钱,暂时放到银行那儿,保管一下而已。银行自身没有权力,越过法律规定,对储户的取钱行为,设置障碍。 不然的话,会直接击穿银行的金融信用。 如果银行可以无视自身金融信用的话,警方可能都无需做反诈追缴工作哈。假设某笔被骗的钱,在很短时间内,被从境内转到了境外,境内银行只要不去跟境外银行结算,就好了。 因为物理意义上的钱,可能根本没有移动。 对于境外的诈骗犯罪分子来讲,境外银行只要不让他们取钱,便好了,或者如果让他们取了,损失自担,反正境内银行不给境外银行结算,便好了。 但如果这么做的话,整个金融信用将被击穿,银行业将不复存在。 另外,假设如该律师所述,东营市当地反诈中心对取钱上限的审核,有自身的规定(降低到了1万元),这样的规定有没有涉嫌违法呢?东营市当地反诈中心,有没有权力越过央行的规定,自行作出更加严苛的规定呢? 从法律角度来讲,显然没有哈。 《立法法》对有权进行立法的主体,有明确规定,东营市当地反诈中心,级别太低太低太低,根本不在立法主体范围之内。 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违法行为。 违法设立跟上位法冲突的标准,违法指示当地银行按照自己的意见,设立审核标准。 这是层层加码的问题吗? 不是哈。 这是是否涉嫌违法的问题。 用“层层加码”这个词,去报道这样一个事件,貌似在批评,其实在偏袒,模糊了违法的本质,属于偷换概念式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