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夫妻俩刚买房一个多月,妻子就因病突然去世,男子一直没办法接受事实,导致

静心法谈 2025-12-01 16:46:28

江苏昆山,夫妻俩刚买房一个多月,妻子就因病突然去世,男子一直没办法接受事实,导致多年来一直没有办理房产事宜,这一拖就是9年,如今两人的儿子长大准备要结婚,需要一个安稳的家,男子才去办理房产证,万万没想到,妻子的姐姐却蹦出来,要求分房,说自己有权利继承妹妹的财产,这一下让房产手续卡住,男子不解,为何好好的家人会办如此让人寒心的事情,最终男子将妻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的判决让人直呼意外! 九年前,郑先生和妻子俩人辛辛苦苦攒了半辈子钱,终于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两人当天还特意带孩子出去奢侈了一把,出去下馆子庆祝一下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一家人还幻想着房子下来要装修成什么风格,该如何布置,总之一想以后不用在租房,有个自己的家就觉得好幸福。 可谁也没想到,命运跟他们开了个天大的玩笑,买房才一个多月,妻子却因一场突发的疾病离开了人世。 郑先生当时就跟天塌了一样,整个人都懵了。 他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前几天还跟他一起规划未来的妻子,怎么说没就没了,这让他和儿子怎么活。 他坐在还没来得及装修的新房里,想起夫妻俩曾经的点点滴滴: 刚认识时的青涩,谈恋爱时的甜蜜,结婚后一起打拼的艰辛。 还有买房时俩人一起去看房、一起签字的场景,每一个画面都像刀子一样扎在他心上。 他根本没心思去想什么房产证、房产手续这些事,悲伤像潮水一样把他淹没。 他只想沉浸在对妻子的思念里,好像这样,妻子就还没走远。 就这么着,房产证的事一拖就是9年,其实他期间不是没有想去办手续。 但是他一想到那个房子,脑袋里就全是妻子的影子,一说这事就等于把他的伤疤揭开一次。 可如今,二人的儿子早已长大,转眼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女方家里也希望小两口能有个安稳的家,毕竟结婚是人生大事,总得有个落脚的地方。 这时候,郑先生才不得不正视房产证的问题,他想着,不管怎么样,得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 也算是完成妻子当年的心愿,让她在九泉之下也能安心。 于是,郑先生整理好当年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材料,满怀期待地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 他以为这就是走个流程,房子是他和妻子婚后买的,自然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 现在妻子不在了,房子就该归他和儿子所有,办个证应该不难。 可事情却没他想的那么顺利,房产中心明确:这房子是夫妻婚内购买的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其名下份额已成为遗产。 办理房产证必须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如妻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得先找齐这些人才能继续。 可妻子的父亲早都没了,母亲也在妻子去世后的没几年就走了,现在就剩一个姐姐和弟弟。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妻子的姐姐一听说办房产证,直接说她是妹妹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妹妹的那部分。 这话一出来,郑先生当时就愣住了,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郑先生又气又寒心,他跟妻姐解释,可他无论怎么说,妻姐就是一句话: 我不管,我有权继承,这是我的合法权益,谁也不能剥夺。 你要是不给我分,你这房产证别想办,郑先生无奈至极想着不行联系妻弟试试,可妻弟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儿子看着爸爸为这事发愁,心疼不已,便安慰父亲,别急,不行就打官司。 郑先生一想,儿子说的有道理,便将妻姐告上法庭。 据法院审理:《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特殊约定,遗产分割时需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郑先生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房子是两人各百分之50%。 关键是郑先生的妻子去世得太突然,根本没来得及留下遗嘱,所以就得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是兄弟姐妹等,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 也就是说,妻子去世的时候,郑先生、他们的儿子,还有妻子的父母,都有权利继承妻子的那一半房产份额。 可不巧的是,妻子去世后没多久,她的母亲也跟着去世。 这一下,妻子母亲原本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就转移到了她的子女身上,也就是郑先生的妻姐和妻弟。 所以最终判决房子归郑先生所有,但郑先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妻姐和妻弟相应的经济补偿。 判决下来后,郑先生欣慰的是这套房子留给了儿子,虽然自己还是花了钱分给妻姐弟,心不不痛快,但还是忍了。 他感慨,这房子本来是承载着幸福的地方,我和我妻子当年买它,就是想让日子过得安稳、幸福。 可我万万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竟然因为这点利益,让亲情都变了味。 经历过这事儿,我也才算真正明白,都说有些东西比金钱和房子更重要,那就是亲情。 可一旦亲情沾染上利益的尘埃,想要再回到从前那样纯粹,就难了。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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