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高某的战友去昆明玩,高某做东请客吃饭,席间几人玩起了纸牌,输了的人罚喝酒,谁知其中一男子代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 了。案发后,代某家属起诉一同打牌喝酒的10人、餐厅经营者及餐厅,共计12个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61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逐浪新闻报道,高某准备在一农贸市场开个餐馆,于是找了几个人给饭店做漆。 2024年10月2日,高某的战友去昆明玩,高某得知后兴奋万分,便组织家庭成员一起聚餐,共同迎接战友的到来,吃饭地点就定在他开店的那个市场里的一家烤鱼城。 傍晚5点左右,高某路过店面时,顺道去看了一下装修进度,高某见代某和其他两个工人正在干活,就招呼他们晚上一起吃饭。 17点50分左右,参与聚餐的人相继到场,男女老少加起来有差不多20人。 于是,高某将妇女小孩单独安排了一桌,高某带着一众能喝酒的男人另开了一桌。 饭间,男人这一桌开始打纸牌游戏,谁输了就按照规则罚喝酒。 一群人越喝越高兴,一顿饭从六点钟左右开始,直到九点还没结束。 当天晚上9点5分,给高某做漆的工人代某突然呕吐,桌上众人都以为他喝多了,并没有放在心上。 15分,代某突然从座位上往后仰了过去摔倒在地上,此时,众人都仍没意识到代某情况不对。 9点半左右,众人决定散场,此时代某意识不清无法站立,大家仍以为他酒量浅喝多了,将他扶到烧烤城门口。 后来,高某和另外两个做漆的工人一起将代某扶到他的车后座坐下,高某返回烧烤城门口和朋友打了个招呼离开,代某的两个工友留在其车旁。 一个小时后,代某的朋友接到电话,驾车前往烧烤城停车场,将车子停在代某的车后。 朋友下车后,发现代某的两个工友站在车旁吵架,代某脸朝下趴在车旁的地面上。 朋友将两个工友拉开,后在其中一人的帮助下将代某抬到后座躺下。 将代某抬上车后,朋友突然发现代某呼吸微弱,情况看起来不太对,朋友使劲摇晃代某并呼喊他的名字,但代某一直没有转醒。 10点45分,朋友在两个工友的陪同下,开车将代某送去抢救。10点55分,代某经抢救无效离世。后经鉴定,代某系乙醇急性中毒而 亡。 案发后,代某的家属将和代某一桌吃饭的10人、饭店实际经营者和饭店一同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61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 1、首先,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身酒量,并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代某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量和身体状况有清晰认知,具备控制饮酒行为的能力。 他在“打牌赌酒”活动中,未能合理把控自己的饮酒量,导致过量饮酒并最终因乙醇急性中毒死 亡。 所以,代某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2、其次,烤鱼城及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 餐厅老板作为经营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容留服务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饮酒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及其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 聚餐结束后,代某由他人搀扶离开餐厅,后上了他停在停车场的车。此时,代某已经脱离了餐厅的管理范围。 餐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对于饮酒后已经离开经营场所的代某,餐厅及其经营者不再具有安全管理义务。 因此,代某家属要求餐厅及其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3、同饮者应根据各自的错过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吃饭时间,10名同饮者均参与了打牌赌酒游戏,这种游戏在表现形式上与常见的直接劝酒行为有所不同,但在游戏规则和游戏时间跨度的影响下,参与者很容易出现过量饮酒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这种行为应当参照劝酒认定为侵权行为。 同饮者通过组织打牌赌酒游戏活动,对代某的过量饮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名同饮者中,卢某不能饮酒,因此并没有参与打牌和喝酒,但在吃饭期间,卢某一直担任给其他人倒酒的工作,是这一游戏规则的执行者。 因此,卢某对游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协助作用,具有一定过错,同样应依据《民法典》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同桌10人中有一人未参与游戏,且提前离开,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经核定,代某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89823.53元。 一审判餐厅及其实际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聚会组织者高某承担5%责任,赔偿代某家属66991.18元。 其余8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1%到3%责任,各自赔偿13398.24元、26796.47元、40194.71元不等。 另外,同饮者9人共同赔偿代某家属精神损失费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