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彩票店老板购买彩票,谁知这组号码竟然中了大奖,奖金高达748万元。可当男子准备去拿彩票时,却遭到了拒绝。彩票店老板以未付款为由扣留了彩票。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彩票店老板归还彩票,但法院却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7月31日下午2点多,李先生自行研究出一组号码后,将号码发给了朋友莫某,希望其能代为购买彩票。莫某因有事就把彩票号发给了朋友张某,由张某代为向彩票店老板邱某购买彩票。 不过,张某按照平时买彩票的习惯,都是先打彩票,等开奖了视情况支付彩票款。即如果彩票中奖了,从奖金中抵扣。如果未中奖,再支付彩票款。 下午2点半左右,邱某给张某出了彩票,并将彩票的票面拍照发给了张某,张某又转发给莫某,再由莫某转发给李先生。 开奖当晚,李先生守在电脑前等待,当显示器上跳出中奖号码后,李先生仔细一一比对,然后反复比对了两三次,在确定自己真的中大奖后,他发疯似的大喊大叫了起来,兴奋无比。 在兴奋了一阵后,李先生意识到兑奖还要实体彩票,而实体彩票还没到手上,于是联系莫某索要实体彩票。莫某又联系张某,张某再联系邱某。 可邱某却拒绝对付,称这张彩票没有付钱,所以不是张某的。张某见状十分气愤,他是受朋友委托购买的彩票,只是因自己的习惯问题没有先给钱,但他认为既然邱某已经出票,就说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邱某应当交付实体彩票。 后张某将此事通知给莫某,又转达给了李先生,这可把李先生给急坏了,他亲自来到彩票站向邱某索要彩票,但邱某却表示不认识李先生,他没资格来要彩票。 无奈之下,张某将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实体彩票。同时,张某出具了承诺书,同意在拿回实体彩票后,交还给李先生和莫某。 李先生认为,这张彩票明明是自己让莫某帮忙打的,虽然绕了一大圈,但自己才应该是实体票的所有人,所以他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了张某起诉邱某一案,并要求实体彩票的所有权归李先生自己所有。 其实,李先生的行为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个购买彩票的过程十分的绕,牵连了多人,但最终的本质就是李先生向邱某购买了彩票。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其次,虽然张某没有先给邱某彩票钱,但既然邱某选择了出票,就说明其认可了张某的出票请求,也认可了为张某先出票后结算的行为。 因此,这张实体彩票理论上就应当归李先生所有。 邱某以张某未支付彩票款为由,拒绝交付彩票实体票的行为,实际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权益。 那法院又为何驳回李先生的诉请呢? 这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张某先李先生一步起诉了邱某。而张某作为要求邱某打彩票的相对人,其符合起诉的条件。 李先生此时要求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且诉讼请求就是要求邱某返还实体彩票,这与张某的诉请是一样的。 在法律上,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请求将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均作为被告的诉讼人。 也就是说,李先生既要将原告张某作为被告起诉,又要将被告邱某作为被告起诉,而且诉讼请求需要和张某与邱某的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诉请是要求邱某归还实体彩票,张某的诉请也是要求邱某归还实体彩票,二者诉讼请求一致。 因此,李先生的诉请不具有独立性,故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以独立第三人身份起诉邱某直接将彩票返还给李先生。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确不具有独立第三人身份。 首先,李先生与张某的诉请一致,不具有独立的诉权。 其次,即便张某起诉邱某返还实体彩票,但按照顺序,也应当由张某把彩票交付给莫某,再由莫某交付给李先生。李先生对于涉案实体彩票只享有债权,其在未拿到实体彩票时,不享有物权。 综上,二审法院也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不过,法院考虑到李先生的担忧,他担心彩票兑换时间会过期,所以在一审时就冻结了彩票的兑奖时间。 也就是说,即便实际兑奖期限过了,但只要案子完结,李先生拿到实体彩票后,仍可以到彩票中心进行兑奖。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