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清晨在小区遛过狗,上班时她听朋友说,小区有人投毒,死了几只狗,不料中午,女子的狗开始浑身抽搐,家人给它送去宠物医院,说是中毒,女子赶去医院并报警,抢救从下午到晚上7点多,狗子还是死了,女子悲痛不已抱着狗回了家,之后,验毒结果出来,是氟乙酸,警方将投毒男子抓获,他的行为导致小区9只宠物狗、2只流浪猫死亡,经9次延审后,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作出判决。女子说:他们接下来会起诉物业… 2022年9月14号早上,李女士带着她养的一条宠物狗Papi在小区溜达,让狗子跑一跑,方便一下,大约15分钟后,她带狗回家,就去上班了。 然而,李女士正在忙工作的时候,小区的朋友给她打电话,语气焦急的告诉她,小区里有人投毒,有几只狗都死了。 李女士一听就慌了,和朋友结束通话后,赶紧给家里打电话,让看看狗子的情况。 一开始家人说狗子没啥事,李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继续忙碌工作。 可到了中午,李女士的家人突然给她电话说,狗子已经中毒了,浑身抽搐,看样子有点危险,家人着急忙慌给狗子送去了宠物医院。 李女士担心不已,急忙离开公司,赶去医院,在路上她报了警。 到了医院后,李女士才听说,小区里有十几只狗中毒送来了,大夫和民警说,赶紧通知这小区里的人先别遛狗了。 而且,这家医院条件有限,那些主人们只好给狗子们办了转院。 到了新的医院,大夫一看就和李女士说,狗子可能吃了老鼠药,有点难救。 李女士很担心拜托大夫尽量救活它。 抢救从下午一直到了晚上7点…… 7点10分,李女士面临了她不想看到的结果,狗子没有救过来! 她抱着狗子眼圈都红了,还能感受到它的体温,可它永远都不能陪伴自己了,她心疼的抱着狗子回了家。 事后,警方做的验毒结果出来了,是氟乙酸(老鼠药)。 这下从普通的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了。 同年9月底,案件告破,警方给了李女士立案告知书,告诉她投毒者是小区里的张某某。 原来,张某某在小区里投放了含有氟乙酸的毒物,导致9只宠物狗和2只流浪猫死亡。 李女士在12月24号拿到了警方的一份立案告知书,这次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了。 于是,她开始联系其他受害者,大家一起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让张某某付出应有的代价。 2023年10月26日,庭审现场,张某某承认了自己投放了氟乙酸,他说把自己吃剩的鸡脖子还有碎肉剁碎,然后泡在氟乙酸的药水里,最后投放在小区里。 后来,出事后,张某某害怕了,跑回通州老家躲了起来,可是,被抓的时候,他还很硬气,扬言“我一人做事一人当”。 让李女士有些捉摸不透的是,张某某一会说自己喜欢狗,反过来又说讨厌狗,还说之前毒过狗但是没死。 然后,他又说他接送孙女的“老头乐”车上被狗尿过。 虽然,张某某的言辞前后矛盾,但是,他不承认这些狗子、流浪猫的死和自己投放氟乙酸有关系。他的律师在庭审中说了11次“不具备关联性”,试图摆脱李女士他们提出的民事赔偿。 李女士说,他们11家人要求的民事赔偿共有几十万,这些主要是财产损失,还不算精神损失呢。 李女士怀着忐忑的心情等待着审判时间,法官告知她审限是到12月17日。 从2023年12月17号开始,一次又一次的延审,如同一块巨石压在李女士和其他10家人的心头。 李女士说她经历了9次延审,时间从2023年到2025年,终于等来了宣判的消息。 本案中,张某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氟乙酸(老鼠药),导致9只宠物狗和2只流浪猫死亡。 《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说,小区投毒针对的是宠物犬,从主客观方面,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是可以考虑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件事要这么看,氟乙酸作为剧毒物质,在公共场所投放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或动物的生命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例如,假如儿童或他人误触误食,或宠物狗中毒后失控伤人,都很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性,更符合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针对特定财物,且不涉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故不适用本案。 在法庭上,公诉方给出量刑建议,为3年半,庭后改为4年。张某某当时表示认可。 2025年12月11日,法院宣判,张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当庭提出上诉。 判决后,李女士很欣慰,她觉得自己的坚持是值得的。 不过,她表示2022年9月14号,她早上5点遛狗,小区里就有狗中毒了,但是,物业没有提醒他们,因此,判决结果如果满意,他们接下来会起诉小区物业。 如果,物业在已知投毒事件发生后,没有清理毒物、发布警示通知等,导致后续更多宠物中毒,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用户10xxx07
国家没有毒杀猫狗罪。国家法律支持捕杀流浪狗和流浪猫。你们连文明养狗都做不到,丧尽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