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男子中午才吃完丧宴,晚上又和人一起喝酒,晚饭后去打麻将又喝了一斤白酒,一共喝了三场,晚上冯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摔倒不幸身亡。案发后,冯某家属起诉给冯某买酒的熟人、麻将馆老板以及和他一起喝酒的人等,索赔34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等报道,2024年10月1日中午,冯某去吃了一顿丧宴,宴席上,冯某喝了大约4两白酒。 晚上,冯某又和几个朋友相约去某饭店吃饭喝酒,席间,冯某等四人一起喝了两斤52度的白酒。 吃完饭,已经快八点了,冯某牌瘾犯了,于是骑着摩托车去肖某的麻将馆打麻将。 9点钟左右,冯某正在玩牌,老朋友李某走了进来,看到冯某后,李某赶紧和他打起了招呼,还约他有空一起喝酒。 冯某当天高兴,因为一局牌没打完,便掏出100块钱,递给旁边看牌的刘某,让刘某帮他去买酒。 刘某买了两瓶二锅头,冯某和李某一人一瓶。因没有下酒菜,两人一边打牌一边干喝了起来,大约半小时后,两人都喝完了。 10点左右,冯某从牌桌上起来,站在一边看其他人打,看了一阵,冯某觉得有点困,便告别李某,自己骑上摩托车回家了。 谁知,冯某刚离开麻将馆200米,就在一个转盘边摔了一跤,路人发现后将冯某送去救治,但凌晨1点20分,冯某还是离世了。 冯某离世后,家属没有做尸检,也没有进行酒精度检测。 后经调查,冯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案发后,冯某的家属起诉麻将馆老板肖某、给冯某买酒的看牌人刘某以及和冯某一起喝酒的李某等人,要求他们共同赔偿34万余元。 一审认为,首先,冯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对自身行为和可能产生后果的认知能力。 冯某在一天内连续参与三场饮酒活动,且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这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和基本的安全常识。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冯某的自身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他的鲁莽行为本质上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所以他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刘某受冯某委托帮忙购买白酒,这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刘某帮冯某买酒是无偿的,并且从案件情况来看,他无法预见冯某饮酒后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所以,刘某与冯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肖某作为麻将馆的经营者,对前来打麻将的顾客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肖某并未与冯某一起饮酒,冯某的死亡也并非发生在麻将馆内,而是在其离开200米处的转盘边。 从合理限度原则来看,肖某对于冯某离开麻将馆后的驾驶安全难以进行有效管控,其死亡已超出肖某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李某与冯某一同饮酒,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注意和保护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详细规定此类义务,但依据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当对冯某的过度饮酒行为进行适当劝阻。 当冯某饮酒后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李某更有义务阻止其危险驾驶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冯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认为,冯某应承担阿凡达的主要责任,李某对本案承担3%责任,赔偿冯某家属3.6万余元,刘某和肖某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冯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