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判决,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大家看报道。被告饲养的是三只大型烈性犬,且在饲养期间有过多次扑倒、咬伤他人的举动,但被告却不以为意,拒绝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后有路人在其羊场门口经过时,被其饲养的狼狗咬伤面部及颈部,当场身亡。这明显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众安全。判决不能只看损害结果,要综合损害过程一起看。对于被告触犯的罪名,我更倾向于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已经致人死亡,本案的量刑应该自10年起步,最高死刑。现在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6年半,量刑畸轻。实务案例看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