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初一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批评后,跑回家冲到小区27楼,纵身一跃,当场身亡,

茂彦学法 2025-12-16 20:53:05

陕西西安,初一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批评后,跑回家冲到小区27楼,纵身一跃,当场身亡,事后,该老师被开除、校长被免职,学校还赔了家长一笔钱,可家长认为,物业也需要承担责任,理由是:楼道里有4块砖头,成为孩子垫脚石,而且公共区域没有监控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旁边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语,向物业索赔90多万。最终,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3年12月7日晚上,已经7点20分,可小军却迟迟没回到家,这可把他父母急坏了。 小军妈妈赶紧联系老师,问老师他是不是被留堂了? 老师告诉小军妈妈说,学校早就放学了,学生们都早已经回家。 小军父母又问了小军几个要好的同学,大家都说没有看到小军,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小军父母赶紧出门找。 他们到处找,到处喊都没有看到小军,他们担心小军出事,赶紧报警。 就在小军父母报警后不久,小区物业管理员在单元楼门口右侧发现了小军的尸体。 小军父母看着已经离去的孩子悲痛欲绝,他们不知道孩子怎么这么突然就没了。 后来,民警通过调查监控发现,小军从学校回来后推着自行车进入电梯,他家本是在5楼,但他却直接上了27楼,之后从27层楼道的窗户坠落身亡。 2023年12月14号,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出具一份《调查意见告知书》,里面写道:2023年12月7号小军被发现死亡,警方调查后确定,这起死亡事件不是刑事案件。  后来家长经过了解,事发当天,小军在学校上课时不知道是看课外书还是玩手机,被老师训斥了几句,一时想不开才做傻事。 这件事发生后不久,训斥小军的老师就被开除了,校长也被免职处理,学校为了安抚小军父母,给他们赔偿了一笔钱。 可小军父母认为,小军的死物业也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楼道里堆了好久的砖头、杂物之类的东西,物业从来不管不问,也不清理,这些东西就摆在那儿,客观上等于给想攀爬的人提供了垫脚的工具,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其次,不管是楼道里,还是安全通道这种公共区域,物业连个监控都没装,就算有人在这些地方有危险举动,也根本没法及时发现,更别说提前预防事故发生了。 最后,楼道里的窗户旁边,连一句安全警示标语都没有,既没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也没起到警示危险的作用,物业完全没尽到提醒义务。 所以,小军家属把物业公司给告了,他们提出了几个要求,一是让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89万多块钱;二是让物业公司再赔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三是这起官司的诉讼费,得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砖头是其他业主放置的,常常是他们清理过后不久,又有人放过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军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年满12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楼道堆砖头和他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支持家属让物业公司赔偿的要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特定适用场景,小军是主观上选择轻生,楼道没贴警示标语、有砖头、电梯能到高层、没装监控这些情况,和他轻生身亡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最后驳回了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情理层面看,这起悲剧首先是一个家庭无法承受的重创,十二岁的孩子因被老师批评选择轻生,父母痛失爱子,其悲痛与绝望完全值得共情。 他们将情绪与追责指向物业公司,本质上是在巨大的创伤中试图为孩子的离世找到一个“出口”,哪怕这份指向带着非理性的执念,也藏着为人父母的不甘与心碎。 站在家属的视角,楼道砖块、无监控、缺警示标语等细节,都成了他们眼中“本可以避免悲剧”的遗憾点。 如果物业清理了杂物、装了监控、贴了警示,或许孩子就不会轻易走到顶楼,或许能被及时发现阻止。 这种“如果式”的联想,是悲痛下对“微小改变可能扭转结局”的执念,无关法律因果,只关乎情感上的自我慰藉。 而从物业和客观现实角度,要求物业通过常规管理完全杜绝轻生行为,确实超出了合理职责边界。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聚焦于防范意外、维护公共秩序,而非预判并阻止个体的主观轻生选择。 十二岁孩子的轻生决定,根源更多与情绪调节、心理抗压能力相关,无法简单归咎于物业的管理疏漏。 情理的天平一边是家属的情感诉求,一边是客观的责任边界,悲剧的核心终究是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缺失,这远比追责更值得反思。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军的死亡系其主观意志主导的轻生行为,并非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 楼道砖块、无监控、缺警示标语等情况与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已履行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所以,法院依据该法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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