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医疗器械公司在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过程中,先后6次向某局副局长行贿120万元】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M医疗器械公司(2003年9月17日成立,2009年11月26日注销,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淳某)及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2010年11月12日成立)向某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过程中,先后6次向时任某区某局副局长兼某医院院长的张某(已被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1、2005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M医疗器械公司向某医院销售彩色多普勒诊断仪1台的业务活动中,在张某的办公室内,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张某应允。 2、2008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麦M医疗器械公司向某医院销售全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和全数字化手提式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各1台的业务活动中,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张某应允。 3、2011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向某医院销售黑白超声诊断仪主机、腹部探头、线阵探头、腔内探头1套的业务活动中,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张某应允。 4、2011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向某医院销售超声诊断仪1台的业务活动中,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张某应允。 5、2012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向某医院销售高档彩色超声诊断系统、腹部探头、线阵探头及心脏相控阵探头1套的业务活动中,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张某应允。 6、2012年被告人淳某在代表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向某医院销售彩色超声诊断系统、腹部探头1套的业务活动中,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张某应允。 上述款项被告人淳某与张某约定由被告人淳某代为保管,待张某退休或需要用钱时在从其处支取。2010年10月、2012年7月,张某先后以用钱为由取走人民币5万元、20万元。 综上,被告人淳某代表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向张某行贿4笔,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淳某代表M医疗器械公司向张某行贿2笔,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淳某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淳某归案后已全部退缴其代为保管的张某的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 【庭审意见】2005年、2008年两笔单位行贿主体系已经注销的M医疗器械公司而非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单位行贿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淳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淳某及被告单位R商贸公司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