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要求被告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予以处罚,被告行政部门应对此投诉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6月10日我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三份《投诉举报信》,邮件编号为某221、某921、某521。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上述三个邮件均已于2020年6月13日签收。 上述三份邮件中均包含投诉事项,且被投诉人住所地在被告辖区,被告有管辖权限及处理职责。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亦未告知原告是否受理,违反了规定。 【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要求7个工作日对其投诉给予答复,依据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这条规定只是对投诉的规定,要求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我们依据的是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某82号)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根据此项规定,我们于2020年7月23日将回复邮寄给原告,为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销售假药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限期作出处理,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投诉限期作出了回复,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