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诊断不明确就给予患者罂粟碱及异丙嗪等治疗,医方存在盲目用药之嫌】

梁伯伯 2026-01-12 22:57:27

【医疗纠纷判例:诊断不明确就给予患者罂粟碱及异丙嗪等治疗,医方存在盲目用药之嫌】   【原告陈述】原告之母张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20点37分,因头晕、恶心、全身不适入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2、脑梗死?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4、慢性胃炎5、胰腺占位。 患者入院后于2021年4月16日22:47左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心音、呼吸不能闻及,于22:50转至ICU,经抢救于2021年4月16日23:38宣布临床死亡。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猝死。 死亡诊断:1、猝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3、脑梗死?4、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5、慢性胃炎6、胰腺占位。 【原告认为】原告认为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病情充分了解,没有对患者病情变化做出正确判断,延误治疗,抢救措施不当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认为】,原告所请求的部分赔偿项目不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部分赔偿的数额要求明显过高,事实理由部分,原告亲属张某某在被告处进行治疗的事实是存在的;被告在治疗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法庭依据双方的过程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为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1.未尽说明义务;2.对患者的病史询问不仔细;3.医嘱执行不及时,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就给予了罂粟碱、异丙嗪等治疗,存在盲目用药之嫌;7.未及时请会诊,对患者病情考虑不全面,存在不足。   【经济损失】医疗费2494.06元;死亡赔偿金480986元(43726元×11年);丧葬费45330.5元(90661元÷2);营养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8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100元;鉴定费15000元;鉴定差旅费871元,总计544921.56元。 被告应负担上述损失的30%,即163476.47元。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83476.47元。被告辩解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与本案没有关系,本案应按照5%-10%适度分担民事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的近亲属张某某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并有鉴定意见书佐证,经庭审质证,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被告对张某某的死亡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民事责任, 赔偿原告合计183476.4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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