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和一大爷确定恋爱关系后,为了要回被大哥一家占用的房屋,跟大爷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的价格把房子过户给了男友。房屋过户后,大爷住了进去,他让女友放宽心,说房子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一直都是女友的。两人在一起2年后,发生矛盾分手,大妈要求大爷把房子还给自己,可大爷却说:房子是对方赠与给自己的,赠与已经完成,房子归自己所有。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1年,60多岁的周阿姨与前同事钱大爷在偶然间重新取得联系,彼时两人都是单身,在这之前,两人已经有19年没有联系见面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打算结婚过日子。 周阿姨有些苦恼,本来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子可以用来当作两人的婚房,但是这套房子一直被大哥一家占用,自己怎么都要不回来。 她跟钱大爷商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先把房子过户给钱大爷,将来把这房子当做两人的婚房来使用,钱大爷认可女友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 2021年10月,周阿姨和钱大爷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5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钱大爷。 但实际上,钱大爷并未支付这150万价款,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房屋过户税费6万元。 房子过户至钱大爷名下后,钱大爷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生活。 他多次跟周阿姨保证:虽然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房屋所有权归周阿姨所有,他随时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周阿姨。 为了让男友放心,周阿姨多次跟钱大爷说这套房子既然给了他,就不会在反悔变更了。 但是好景不长,两人恋爱2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周阿姨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怀疑,坚决要求分手。 2023年3月,她要求钱大爷从自己家搬走,把房子还给自己。 一开始钱大爷答应了下来,但称要等房子满2年后以买卖方式过户,这样可以省些税费,周阿姨同意。 同年10月,周阿姨再次要求过户,钱大爷却认为当初周阿姨跟自己交往,就是想利用自己拿回房子,对自己是没有真感情的,他对周阿姨产生了怨怼,并未回应周阿姨的要求。 周阿姨一气之下将钱大爷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归自己所有。 钱大爷则主张房子是周阿姨赠与给自己的,双方已经完成过户,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对方无权要求返还。 另外,即使他同意配合过户,把房子还给周阿姨,周阿姨也应把6万多的税费还给自己。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吗? 《民法典》第209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但是如果存在共同出资或建造情形、或借名买房等特殊情形的,实际出资人若能提供书面借名协议、出资转账记录、相关沟通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可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周阿姨和钱大爷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钱大爷,双方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钱大爷并未实际支付150万房屋价款。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并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为了让钱大爷帮忙收回房子,把这套房子当作两人的婚房,共同生活使用。 对于钱大爷主张的这套房子是周阿姨对自己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房屋归自己所有。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购车等支出,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周阿姨将房屋过户给钱大爷,是基于双方结婚的共同意愿,将房屋作为两人日后的婚房使用。 可两人恋爱2年后分手,再无结婚可能,周阿姨在这段感情中也没有重大过错,且双方曾约定:房子一直归周阿姨所有,钱大爷随时可以把房屋过户给她。 最终,法院支持了周阿姨的诉求,判决钱大爷将房屋返还给周阿姨,并配合她办理过户手续,周阿姨补偿钱大爷6万元房屋过户的费用。 男女恋爱,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仅凭一时的感情冲动或者口头承诺就做出决定,因为感情可能会发生变化。 涉及到买房、买车等大额支出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性质、产权归属及分手后的处理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