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三个蒙面人在凌晨四点驾车来到某无人便利店,见四下无人,一人用手机熟练扫码,“嘀”声刚落,玻璃门应声而开。戴口罩的男子闪身入内,直奔香烟柜台,快速搬空货架上的香烟;同行的女子用身体抵住门缝,紧张地望向空荡的街头;不远处,一人开着遮住车牌的车在外接应。男子进出三趟,将背包塞满。就在最后一次搬运时,男子笨拙地弄响了警报器。三人仓皇逃窜,慌乱中竟在店门口掉落一只拖鞋。短短时间,他们用同样手法连续偷盗多家店铺,卷走价值数千元的财物。 据悉,2026年1月末,湖南永州迎来一年中最寒冷的时段。 凌晨四点,这座城市的绝大多数人还沉浸在睡梦中,街道上空无一人,只有零星的路灯洒下昏黄的光。 此时,一辆轿车缓缓停靠在一条偏僻街角的便利店门口,车未熄火,驾驶座上的男子警惕地观察着四周。 从车上走下两人,一男一女,均戴着深色面罩,脚上趿着拖鞋。 他们的装扮在寒夜里显得突兀而诡异,—面罩遮住了大半张脸,只露出眼睛;拖鞋则发出“啪嗒”轻响,在寂静中格外清晰。 另一名男子留在车内,负责接应。 这家便利店属于“无人值守”模式,顾客需通过手机扫码验证才能进入。 只见那名戴面罩的男子不慌不忙地掏出手机,对着门边的二维码扫了一下。 随着“滴”的一声轻响,门锁自动打开,他显然事先熟知操作流程,甚至可能多次“踩点”。 女子紧随其后,迅速用身体抵住玻璃门,防止其闭合发出声响,同时左右张望,担任“看守”。 店内灯火通明,货架整齐,却空无一人,男子目标明确,径直走向香烟陈列柜。 他动作麻利,将一条条香烟装入随身携带的大背包中,第一次装满后,他快速走出店门,将背包递给车内的同伙,随即返回店内继续搬运。 如此往复三次,背包渐渐鼓胀…… 就在第三次搬运途中,意外发生了,便利店内的隐蔽警报器突然响起,尖锐的鸣笛声。 女子顿时惊慌,压低声音催促:“快走!” 男子闻声,一把抱起尚未装满的背包冲向门口。 三人仓皇跳上车,引擎轰鸣,车辆疾驰而去。 由于过于慌乱,那名进出店铺数次的面罩男子,在跳上车时竟掉了一只拖鞋。 事后统计,该便利店共计丢失香烟数十条,总价值约人民币6000元。 而据店主反映,当晚同一时段,当地另有4家无人值守便利店遭遇类似手法盗窃,损失仍在统计中。 尽管警方已介入调查,但嫌疑人利用面罩遮挡面部、车辆遮挡车牌,且选择在监控相对薄弱的后半夜作案,为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发后,很多人说三人的行为是盗抢,有抢劫嫌疑,但法律上‘偷’和‘抢’性质截然不同。在普及法律知识时,用词严谨至关重要,以免发生错误判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 “手段的强制性”与“取财的当场性” ,且该强制手段需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本案中,三个嫌疑人选择在“无人值守”的便利店作案,自始至终未与任何人发生直接面对面的对峙,更未实施任何暴力或胁迫行为。 尽管警报响起,但其行为对象是财物而非人身,故完全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关键在于 “公然夺取”和“对物施用暴力” 。 本案中三个,嫌疑人通过扫码开门秘密进入店内,其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将香烟装入背包带走,属于“秘密窃取”而非“公然夺取”。 虽然最终警报响起,但此时财物已基本得手,逃跑行为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后,不影响先前取财行为的“秘密性”本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具体到本案,在无人值守的便利店中,尽管有监控设备,但无现场管理人员,三个嫌疑人利用非营业时间、蒙面伪装、扫码进入,其主观上自认为行为不被店家即时察觉,客观上也确实在警报响起前未被现场制止,其行为整体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 所以,三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抢夺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可见,涉案三人事前通谋、分工明确,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应对盗窃总额共同负责。 此外,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一个店铺的损失6000元已属“数额较大”,若查实系流窜作案,总额将累计计算,可能达到“数额巨大”,基础刑期将显著提升。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