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个十来岁男孩,趁家人不留意,悄悄拿走了长辈放在家中的一只20多克的金

洋仔说法 2026-02-02 22:42:01

陕西咸阳,一个十来岁男孩,趁家人不留意,悄悄拿走了长辈放在家中的一只20多克的金手镯。不料,孩子独自走进街角一家金店,以一万七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店家。转眼大半年过去,家长才偶然察觉此事,而这时,黄金价格早已一路飞涨,当年价值一万七的镯子,眼下市值已接近三万元。家长急忙找到金店,愿意原封不动退回卖镯钱,只求能拿回镯子。但金店却以“钱货两清”一口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市监局和派出所。金店说自己回收时核验了身份,合乎流程;家长则坚持孩子未成年,这么大笔买卖根本不算数。   据悉,2025年4月,王家(化名)长辈发现自己珍藏多年的一个重约20多克金手镯不见了踪影。   家人遍寻不着,起初只当是放错了地方或是遭遇寻常失窃,并未立即联想到自家孩子身上。   时光流转,半年过去了,2025年10月底,一次偶然的机会,家长察觉到孩子近期的消费似乎超出了其零用钱范畴。   经过耐心询问与核实,得知那个“失踪”的金镯,竟是被家中未满16岁的孩子私自拿走,并于半年前卖给了当地一家黄金回收商铺。   原来,2025年4月某日,孩子独自拿着金镯走进泾阳金店,以约1.7万元的价格将金镯卖给了店家。   按照当时每克700多元的金价计算,20多克的金镯市值约1.4万至1.5万元,1.7万元的回收价略高于市价。   2025年至2026年初,黄金价格经历了一轮罕见的大幅上涨,到2026年1月,黄金品牌足金饰品价格一度飙升至每克1618元的高点。   虽然2月初金价出现显著回调,但较之2025年4月的700多元克价,涨幅较大。   家长粗略估算后发现,按当前金价,那个20多克的金镯市值已达3万元左右,几乎是半年前回收价1.7万元的近两倍。   2026年1月底,家长带着孩子来到金店,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愿意将半年前收到的1.7万元原数退还金店,请求金店归还金镯。   店方明确拒绝,认为交易发生在半年前,当时已银货两讫,且回收流程合规,没有理由退回金镯。   1月31日前后,金店门口聚集了不少围观市民,现场情绪激动。 视频资料显示,店门前甚至出现了120救护车的身影。   附近商户回忆,当时还有警车到场,但具体冲突细节和人员状况未获证实。   家长方认为,孩子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进行的重大财物处置行为,依法应属效力待定,监护人有权不予追认,故交易应属无效,金店应返还财物。   金店方则表示,该店回收金饰有严格流程,店方已尽审查义务。   目前,警方及市监局均已介入,各方暂未达成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涉事男孩未满16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标的为价值1.7万元的20余克金手镯,无论是从金额,还是从标的物的特殊性质来看,该交易均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通常可以独立判断和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涉事男孩出售金镯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法定代理人即家长是否追认。   家长在发现后,不仅未予追认,反而明确要求撤销交易、返还财物,这构成了法律上的 “拒绝追认” 。   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本案中的金镯买卖交易,从法律上看应自始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具体到本案,金店自称回收时“需要看顾客的身份证信息”,倘若查验了身份证,则理应知晓交易对方是未成年人。   在这种情况下,金店仍然完成交易,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为即便查验了身份,也未能对交易主体资格的明显瑕疵作出合理反应。   这意味着,金店未能尽到与行业特性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   不过,贵重金饰被孩子轻易取得并带离家中,反映出家长在家庭贵重财物保管上存在一定疏忽。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就本案而言,金店依法应返还金镯,孩子的家长应返还1.7万元价款。   不过,金镯作为可熔炼、流通的贵金属,半年后很可能已被金店转售或熔炼处理,实物原状返还存在客观不能。   基于此,店方依法应折价补偿,但如何补偿要综合考量店方及孩子家属的过错比例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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