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两位初中女孩去零食店购物,准备离开时被店员斥责叫住,诬陷两个孩子偷东西,将两人扣押在店里,也不肯报个警,还没收孩子手机不让联系妈妈,最后私自搜身之后发现孩子们又没有偷东西,这才开门放行。孩子回家后,哭着跟妈妈说:“妈妈,我心里很难受,当时还有其他同学在,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我,我都不想活了。” 潇湘晨报·晨视频2月2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两个念初中的女孩,放学后相伴同行,路过街道附近的好想来零食店,进去购买了一些食物然后准备离开。 当孩子们刚出店外10米左右,就被一位店员给喊住了,她飞快跑出来截胡两个女孩不让走,说她俩偷东西了。 两个女孩无奈只能回到店内,店员则开始调监控。女孩被喝斥站在一旁,也不肯动,也不肯走,也不肯报个警。 其中一个女孩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了,想要打电话给妈妈,但是手机立刻就被店员拿走,不准许她联系家人。 之后店员调完监控,就开始搜查两个孩子的包。据说,店员怀疑,两个女孩偷拿东西,塞进了包里。 但是最后将包翻了个底朝天,啥也没有搜寻到,店员开始有点理亏了。 前后大概30分钟的时间,才给两个孩子离开。但是这30分钟,对于两个孩子来说,简直就是心理煎熬,因为周围全是人,大家都在围观,还有自己的同学。 被搜查的时候,真的就像个小偷一样,被审讯、被当众鞭策,这种感觉,对于两个未成年女孩来说,无疑会造成较大的伤害。而且,还不是事实,是被诬陷。 最后,店员才把女孩们放行。 孩子回到家之后,跟妈妈张女士哭诉,前后一共哭了4个小时,委屈的不行,孩子还表示,都不想活了,因为同学都看到了。 张女士去店里沟通,店员只说,愿意道歉。 但是张女士提出想要视频,遭到了拒绝,张女士想要用手机录制,也被拒绝,店员甚至还跟张女士吵架。 无奈,张女士只能报了警,将此事给曝光。办案人员过来之后,明确说明:孩子就是被冤枉的,人家小孩没有偷东西。 但是这个卖零食的店,态度很嚣张,特别是对孩子,造成这样的伤害,最后一句“道歉”就想了事,似乎将事情想的过于简单。 1.店员私自扣押两个未成年女孩,其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规定,零食店员私自扣押未成年女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两个初中生女孩,被零食店的店员违法扣押不让离开,不管时间长短,只要缺乏公权力授权,就属于非法行为。 2.店家扣押两个未成年女孩,还没收手机、不让其电话联系妈妈,其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23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没收通讯工具,剥夺他人自由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扣留、没收手机、禁止联系家人,店员已经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实质性剥夺。 本案中的零食店店员行为比较恶劣,虽然没有施暴,但是当众对孩子做出诬陷,还不让孩子联系家长,已经构成实质性的违法侵权。 3.店家怀疑两个女孩偷东西,私自搜身,发现孩子其实没有偷窃,这家店是否违法,是否要被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以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否则就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只有办案人员有执法权,但是作为零食店的店员,不管是有监控、还是亲眼看到了,也需要先拨打110,让工作人员过来执法,他们并没有权力搜身,否则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店家搜身的时候,旁边还有孩子的同学,非常尴尬,已经给孩子造成严重心理压力,孩子表示都不想活了,这家店怎么给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任何处理涉及到未成年的事务,都需要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避免公开羞辱,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 即便店家有监控,没不可以擅自搜身,而且周围全是路人,等同于公开定罪,这种做法非常恶劣,这家店必须要承担责任,公开文字道歉,家长也可以依法追责,维护孩子权益,让这家店积极来处理这件事。 对此,您怎么看呢,大家不妨一起来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