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陕西礼泉,一零食店怀疑2个14岁初中女孩偷东西,把孩子叫回店里,站在那里20多分钟,被进进出出的顾客看来看去,零食店不报警,也不让女孩联系家长,直到2个女孩打开包自证了清白,才让她们离开,女孩哭了4个多小时,委屈的要跳楼。女孩妈妈气坏了,去零食店理论,她要监控,零食店不但拒绝,还报了警。 2月2日下午,张女士读初中的女儿,红着眼睛回了家,见到她“哇”的一声嚎啕大哭,把张女士吓了一跳。 在她的追问下,女儿哭的上气不接下气告诉她,她跟亲戚家的女孩,一起去某家零食店买零食,却被怀疑偷了东西,店家把她们叫了回去,让她们站在一边,接受进进出出顾客异样的目光。 当时好多同学都在,女儿感觉脸上火辣辣的,她们没偷东西。却被这样羞辱,让那些不明真相的同学怎么看她?女儿委屈的想跳楼不活了。 张女士听完心里咯噔一下,顿时气血上涌,她一边安抚女儿,一边问女儿事情的经过。 原来,女儿想吃零食就跟一亲戚家女孩结伴去零食店买,可付款后,走到离店门十几米的地方,她们竟然被店员叫住,理由是怀疑她们偷了零食。 两个女孩面面相觑,有没有手脚不干净,她们比谁都清楚,被冤枉的她们满脸通红,有气愤,有委屈,有难堪。 而气人的是店员把她们叫回去后,对方却让她们站在那里,被进进出出的顾客看,店员自己则查看监控进行核实。 因为店员收到了总部的视频提醒,怀疑两个女孩偷东西了,店员害怕女孩们走掉,先把她们叫住然后自己再核实。 张女士的女儿被冤枉,气得不行,就想给妈妈打电话,但店员不让。 可能店员想核实完,如果女孩真偷了,再联系家长,如果没偷就把家长找来,事情闹大了不好收场。 所以,店员既不报警,又不让联系家长,就让两个女孩在众目睽睽下无地自容20多分钟,将近半小时。 最终,两个女孩实在受不了了,打开包自证了清白,才被允许离开。 回到家,张女士的女儿越想越憋屈,当时有同学在,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再被添油加醋,添枝加叶,她在学校就身败名裂了。 张女士怒气冲冲来到零食店讨说法,店里承认错怪了孩子,可以道歉。 张女士要监控,被拒绝了,她拿起手机想把冤枉女儿的监控录下来,店员就跟她吵了起来。 可不料,零食店却恶人先告状报了警,最终,警方也证明孩子们没偷东西。 这个事无论孩子偷与没偷任何店家没有执法权。而且,未成年人出了这个问题,店家应当第一时间先通知监护人。而不是私自处理。还是那句话店家没有执法权。 家长应该帮助孩子起诉店家以及员工,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让孩子知道法律是保护她的。 这个必须罚款,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要知道,小孩子遇到这种事,的的确确是有精神损害的。 搜身、限制他人自由,这都是侵犯人权的严重违法,不是道歉就能过去的。 这零食店的做法实在太过分了!两个14岁的初中女孩,本就心思敏感,被无端怀疑偷东西,还被当众“示众”20多分钟,不让联系家长,这得多委屈、多难堪啊!孩子回家哭成那样,甚至委屈到想跳楼,这心理创伤得多大呀! 店家仅凭总部视频提醒就如此对待孩子,既不报警也不通知家长,私自处理,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即便怀疑偷东西,也得讲证据、讲程序,哪能这么随意羞辱人? 孩子妈妈去理论,店家还拒绝提供监控,甚至恶人先告状报警,这态度更是恶劣。孩子没偷东西,店家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道歉、赔偿精神损失都是应该的。 这也给其他商家提了个醒,做事得讲规矩、讲良心,别随意践踏别人的尊严,尤其是未成年人的。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零食店无端怀疑女孩偷东西,并让其在众目睽睽下“示众”,侵害了女孩的名誉权,给女孩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