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张峥律师: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的法律确权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3-04 14:11:23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为了保证本村村民基本的居住权利,而无偿提供给村民用于建设房屋的土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所有,村民仅仅享有使用权。鉴于此,法律对于宅基地的转让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裁判规则,分析整理了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的法律确权,供大家参考。

一、非本村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过户?

非本村村民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过户的,宅基地过户必须符合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条件,只限于本村村集体的成员之间,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至于非本村经济成员,自然是不能过户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转让生效的法律条件

农村房屋系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建造的房屋,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目的是保证本村村民基本的居住权利。

宅基地转让生效条件可总结为: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在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即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转让;当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并转让,即俗称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因此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二者是相互关联、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整体。现实中,因房屋附着在宅基地上,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坐落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行使、转让、丧失等均是同步发生,任何单独处分房屋或者宅基地的行为一般会产生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被处分的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将宅基地及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是之后又将房屋转让给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第一任买方作为非本村村民却拥有该村宅基地的非法状态已经消除,鉴于“连环买卖”的整体性,该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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