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学习要点:四、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商海探法 2024-04-03 11:56:32

新《公司法》设置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了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的组织领导作用;取消了董事任期限制,新增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的规定。

外部董事是指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等,强化董事会履职能力和加强专业监督。

另外,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且增加了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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