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易标的情况介绍中的业务情况描述不准确,高鸿股份收监管函

半岛都市报 2024-05-18 10:31:10

5月15日,因交易标的情况介绍中的业务情况描述不准确,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或“公司”)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3年7月12日和7月13日,高鸿股份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拟变更车联网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20000万元用于增资控股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唐汽车”),称“国唐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是一家集车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大型车辆生产企业;覆盖新能源公交车、专用车、无人驾驶客车、无人驾驶集运车、无人驾驶矿卡等。”

2023年9月20日,高鸿股份披露《更正公告》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称,高鸿股份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关于交易标的情况介绍中的业务情况描述不准确,并将国唐汽车的业务情况更正为“国唐汽车自身无新能源整车生产资质,但是有客车、专用车生产资质以及旅游观光车辆生产资质,具有专门的产品设计研发中心、健全的检测实验设备,具备车辆设计、检测等能力。国唐汽车对外销售的新能源客车为通过外购新能源客车底盘的方式装配而成。目前国唐汽车对外销售的新能源客车底盘均为外购,由具有新能源整车生产资质的生产商提供。”

综上,高鸿股份在前期多次相关公告中均未提及国唐汽车自身无新能源整车生产资质,国唐汽车对外销售的新能源客车为通过外购新能源客车底盘的方式装配而成,且未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迟至2023年9月20日披露相关公告时方才补充更正,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高鸿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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