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男孩宣布脑死亡让人痛心,但网民对《未保法》的非议我不认可!

镇南关梁哥 2024-01-20 13:37:42
相信发生在阳春市八甲中学的事件,大家都知道了。一位13岁的学生廖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口角后,被多名同学殴打致脑出血。随后被老师将受伤学生送至当地卫生院,后来又送到,后又从卫生院转到阳春市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又被转入广州珠江医院治疗。

这期间国内顶级颅脑创伤专家江教授及团队参与了救治。在会诊中江教授表示,患者已经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抢救难度异常巨大,但医院专家团队将全力以赴,尽力挽救患者生命。学生廖某是在2023年12月1日被打的,一直抢救到2024年1月17日,前后历经了四十多天,很遗憾孩子没有成功醒来,已经被宣布脑死亡。

一句“患者已经在转院过程中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不禁让人心里隐隐作痛。

另外根据网上信息显示,廖某被打后并不是当场昏迷,而是坚持上了一节课后才出现吐血症状的,后面才被送往医院救治。所以不仅仅是在转院过程中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在孩子被打后没有被及时送进医院治疗,是不是也是耽误了救治时间?假如孩子被打后马上被送进医院治疗,会不会就不是现在这个结果?值得反思!

我想作为一个专业的医生,或者一个有足够医学知识的人一定会知道,当一个人脑部受伤时情况应该有多紧急,这就好比溺水昏迷一样,最佳的抢救时间也就那么一点点。同样的,当脑部受损时,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人为介入修复,一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后,是无法逆转的。所以这个孩子最终是这样一个结果,被那几个恶劣的同学重创头部是一个原因。当自己受伤的脑部需要及时修复时,当地却没有足够的医疗能力也是一个原因。

所以这个事件往深了思考,也能思考出一些问题来。不单单是医疗资源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教育资源,生活水平方面同样存在巨大的差距。虽然从客观方面来说,社会的发展很难做到让农村和城市同步进行,步调一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来看,都在走城市先展,农村后发展,或者城市快速发展,农村慢慢发展的模式。

即便如此,从“生命至上,人命关天”的角度,我们同样也需要思考:在无法兼顾生活水平、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协同发展,步调一致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努力实现医疗资源在农村和城市的平衡分配?也就是说有一天我们能实现,当农村孩子再出现像本次事件中廖某的伤情时,我们不用接二连三的转院,在转院过程中耽误救治时间,而是直接在当地就能得到与城市同等的救治机会呢?

再回过头来说“阳春13岁男孩被同学殴打致脑死亡”事件。

面对这样的结果,最伤心难过,甚至是痛不欲生的是孩子的父母和亲人。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没办法说自己有多难过,因为非亲非故的两个人,是没办法真正体验得到别人的痛苦地。我们更多的是对这个事件进行反思,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所有人在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中,提供一些经验和思路。

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同样是如此,它是冰冷的。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后,执法者要做的就是依照法律来妥善处理这个事件。目前,根据相关消息和通报,打人的三名学生已经收到了初步的处置,一名满14岁的学生被刑事拘留,另外两名年满13岁的学生被送进教育学生。而接下来这个案件将如何发展,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保护法》,已经有不少网友开始就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开展讨论。

我大概看了一下,有不少网友对目前暂行的《未成年保护法》提出了一些非议,对此我坚决反对,完全不认可这些网友的看法。为了把这个问题讨论得更深入更透彻,我们不妨一起先来学习一下《未成年保护法》的作用和意义:

保障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该法律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对其实施法律保护,防止这些权利被侵害。

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还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通过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均衡的营养摄入、足够的睡眠和优质的教育,可以促进未成年人身体的正常发展和智力的提升。

社会稳定: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保护未成年人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和矛盾,降低社会问题的发生率和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性。

人力资源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致力于培养优秀的下一代人才,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文化的繁荣提供人力支持。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为社会输送创新能力强、有创造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新生力量。

国家发展战略: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实现教育、健康和全面的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增长和技术的发展。

预防青少年问题和犯罪问题:未成年人面临着多种风险和挑战,如校园欺凌、虐待、拐卖和青少年犯罪等。通过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有效预防这些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塑造社会价值观: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展的关键阶段,对外界环境和信息的敏感度较高。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可以向他们传递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道德观念。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判刑,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已满十二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要依法判刑。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要依法判刑。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论犯何罪,都应负刑事责任,要依法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外我有注意到,有个别网民提到,为什么要取消少管所的问题。

按照这些网民的想法,他们认为不应该取消少管所,因为他们觉得少管所能给未成年人犯罪带来震慑作用,并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带来纠正的作用和效果。针对这个问题,我专门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少管所一直存在,没有被取消,只是改了名字叫未管所。

另外我在这里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少管所已经成为时代的绊脚石,废除少管所是时代的升级需求,不仅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要求,更符合社会改变少年人处理标准的现实,这是大多数人的意愿!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少管所存在会带来这些问题:

1、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造成伤害。一些少管所出现殴打、虐待、用刑等行为。

2、少管所存在再犯率较高的问题。过去,少管所主要运用的是惩罚和强迫改造,但是因为少管所环境单一、监管管理不力、对未成年人的重视不够等原因,很难实现惩罚惩戒的目的,反而加剧了犯罪的受害者又成为犯罪者的情况。

3、少管所缺乏教育性。现代社会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是少管所除了对犯罪事实的教育之外,对于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比较欠缺,这意味着在少管所中度过的时间难以让少年重新认识社会的法治和道德。

通过以上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少管所的现状和存在意义的学习和认识,我们就能深刻、清楚地认识到,《未成年保护法》存在的意义重大,它每一条每一项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站在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大局之上。而我们制定的有关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同样如此。同样,取消少管所符合时代需要,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这是多数人的意愿。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今天这个单一的案例,就否定《未成年保护法》存在的重大意义,质疑相关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并片面地认为少管所的存在,能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些想法和言论,我认为非常无知、缺少全局观念。

所以最后我想说的是,作为家属遭受这样的变故和打击,要求严惩凶手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吃瓜群众应该理性看待。法律最伟大的意义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戒犯罪之人!因为把犯罪的人判了死刑,也换不回被害人。特别是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最终还是需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才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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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1-20 22:02

    未成年人的xing责,应当由监护人完全承担。

  • 2024-01-20 23:59

    反正处罚犯罪者也换不回受害者得损失,那还处罚他来屁啊

    镇南关梁哥 回复:
    那也不能这么说🙈
  • 2024-01-20 22:39

    作者说的很好,希望你或者你家亲人被人犯罪也能无条件出具谅解书,毕竟法律不是为了惩戒犯人,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于已经犯罪的人那就不能用法律来处理!

镇南关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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