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厨房改成了厕所,楼下要求恢复能否获得支持?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1-08 16:48:15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此前,张先生发现家里漏水,便上楼查看,不料竟发现楼上的房屋经改造后,本是厨房的部分面积变成了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这样的改动,让张先生一家觉得难以接受,“厨房上面是厕所,这事情放谁身上也忍不了”。因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楼上住户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房屋结构布局。

高先生被诉,其实也有委屈,“我买的是二手房,房子结构改动是前业主在2014年弄的,此格局维系至今已9年,我购买此房后并未对房屋格局进行过改造”。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卫生间与厨房的功能明确,对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高先生的房屋改造格局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此外,法院认为,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如此改造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适,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且有违善良风俗。

一审法院判令高先生须将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结构恢复至原状。随后,高先生提起上诉。

对于该案,北京三中院二审后认为,《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文有黑体字标志,属于规范确认的强制性条文。涉案房屋客观上形成了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情形,在缺乏合法依据和正当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高先生将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至原状并无不当。北京三中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如何理解相邻权?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02、本案判决依据是《房屋设计规范》如何理解类似《规范》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本案《房屋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03、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造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04、房屋是原房主改造的,高先生购买之后并未改变任何结构,如此说来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若房屋结构确有证据证明系前房主改变,那么高先生可以向前房主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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