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迟迟未交付,可以舍弃安置房补偿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吗?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2-02 11:36:21

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在吉林某市区有四处房屋,其中包含一处商铺两处住宅一处地下车库,且拥有这四处房屋的合法证件,2015年5月,当地行政机关下发《征收公告》,张某的四处房屋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在协商补偿方面,征收方答应给付张某关于商铺的补偿约78万元,并约定1年后将上述补偿内容全部落实,由于张某对于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过于满意,所以很快就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但是直到2021年,征收方还是未按照上述约定的补偿内容提供补偿,当事人张某曾多次找到征收方的负责人,要求其尽快提供安置房,但是征收方的负责人称,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安置房所在的小区还未交工,所以不能进行安置。无奈之下,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

征收方的工作人员认为在本案中,之所以无法按照补偿协议中的内容提供安置房是因为开发商还未建成安置房,开发商在本案中应负有主要责任,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补偿协议中只约定了一年的过渡期限,如今已经6年之久,征收方未就其余五年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费,所以应当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京坤律师提醒,由于无法及时提供安置房,应当将其安置房价格按照开盘销售时的价格转变为拆迁补偿款。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向张某支付拆迁补偿款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九百余万元。

在征地拆迁中,您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也可以第一时间找京坤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