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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高铁站出口,一女子正专心用手机叫车,不料,一个陌生男子却偏偏紧贴着她走过,伸

茂名高铁站出口,一女子正专心用手机叫车,不料,一个陌生男子却偏偏紧贴着她走过,伸手拍了她臀部!女子又惊又怒,当场报警并带民警找到该男子。面对质问,男子嘴硬狡辩:“不小心碰的,没干坏事!” 但在派出所调出的高清监控面前,谎言瞬间被戳穿。画面清楚显示他主动靠近、故意伸手拍打。铁证如山,男子蔫了,低头认栽。   据法治进行时7月16日报道,当事人李女士在乘坐高铁抵达茂名站后,于出站口附近区域操作手机呼叫网约车。此时,站前广场人员稀少。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李女士当时正打着伞、携带行李、专注操作手机。一名陌生男子从其后方走近。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广场空旷,该男子在行经李女士身边时,并非保持正常通行距离,而是有意识地贴近李女士,并在此过程中直接用手拍打了李女士的臀部。   李女士在遭受该行为后,立即采取了行动,选择报警。在报警后,她积极协助警方,直接引领铁路公安民警找到了涉事男子。民警在现场对男子进行了初步询问,询问其是否对李女士实施了触摸行为。   面对民警的现场询问和受害人的指认,该男子最初的反应是坚决否认实施了任何不当行为。他辩称自己的动作仅仅是一次“不小心碰了一下”,并非故意所为,拒绝承认实施了违法行为。   鉴于男子的否认,铁路警方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在派出所内,警方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进行核查。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完整过程。   在确凿的监控录像证据面前,该男子无法再行抵赖,最终承认了自己故意拍打李女士臀部的违法事实。   该事件由佛山铁路警方负责处理,依据调查结果和男子的供述,警方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猥 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最终对该男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对此,有网友说,以前很多类似事件不了了之,不就是证据难抓、对方死不承认吗?这次多亏了高清监控和李女士的勇敢指认。普通人遇到这种事,能有几个像李女士这么幸运有铁证?取证难还是个大问题!   也有网友说,虽然这人该罚,但也有人担心,如果所有轻微的、说不清的触碰都被上纲上线,会不会有点矫枉过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为何“意外触碰”的辩解在此案中难以成立?   《刑法》第16条规定,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涉事男子辩解是无意识的触碰行为,本意想说他不是故意的。但法律上区分“意外”与“故意”,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行为本身的可控性和合理性。   涉事地点是空旷的站前广场。监控清晰显示,当时广场上人员稀少。这意味着男子有充足的空间选择安全的通行路径,完全无需紧贴李女士行走。在如此开阔的环境下,发生需要“触碰”臀部才能通过的“意外”,其合理性极低。正常人在类似环境下应该是避免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监控视频捕捉到男子的动作是直接用手“拍打”臀部。这个动作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目标性。它与拥挤人群中可能发生的、方向不明确的身体摩擦或刮蹭,如背包碰到、手臂无意划过等,有本质区别。   “拍打”是一个需要主动发力、指向特定身体部位的动作,其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它更像是一个主动实施的、目标明确的接触行为。   男子在接近李女士时,存在“故意贴近” 的行为。他不是沿着自然流畅的路线行走,而是有意识地向李女士靠近,为后续的拍打行为创造条件。如果真是无心,通常会是保持距离或试图避让。   虽然男子的初始辩解是“意外”,但在警方调取监控后,他迅速低头承认。这也说明男子当初的行为就是故意的。   2、男子被处拘留10天,到底冤不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子未经允许,在公共场所,故意触碰他人臀 部,是对他人身体自主权的严重侵犯。李女士在毫无防备、专注于手机的情况下被拍打臀 部,其意志显然被违背。   而该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不仅对李女士内心伤害极大,对公共秩序和安全感也是一种严重损害。   男子在到案后,拒不认错,试图狡辩脱责,主观恶性较强,对其处10日拘留,并未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3、监控视频的关键作用   本案能清晰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监控视频。它客观、完整地记录了男子的作案过错,排除了因拥挤导致意外的可能性。   这份视频证据成为了戳破“意外触碰”谎言的利器,使得男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违法性质一目了然,为警方作出准确的行政拘留处罚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