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在洗头时,发现理发师的身材很诱惑,忍不住戳了戳理发师的腹肌。理发师借机与女子暧 昧互动,又是拥抱,又是加微信,还邀约吃饭。女子被冲昏头脑,当场豪掷18888元办卡。冷静后,女子因理发店太远后悔想退钱。结果店铺关门搬迁了,新地址也找不到。经投诉,市监局查到店铺换了新老板,老板承认有这笔充值,但要扣除5000块,理由有二:一是,自己刚接手;二是,女子先违约。之后,老板又提出离谱方案,只能退2000多,还要两年分期还。 据悉,李某(化名)前往某理发店理发,特意选择了标价1280元的“特约理发师”文杰(化名)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李某因理发师文杰的身材(肌肉)感到惊讶,并主动用手指戳了其腹肌。 理发结束后,文杰主动拥抱了李某,并添加了李某的微信好友。随后,文杰邀请李某吃饭,并说出“让李某好好珍惜他”等带有暧 昧意味的话语。 在这种互动氛围下,李某情绪冲动,当场在该理发店办理了会员,并充值了18888元人民币。 离开理发店后,李某冷静下来,意识到理发店距离自己住所较远,未来可能不方便消费,对自己在冲动状态下的大额充值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李某返回理发店要求退款时,发现店铺已经关门停业。经多方打听,得知该理发店已搬迁至其他地址,但李某未能找到新店址。 李某向市监局投诉并寻求帮助。经市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理发店的经营者已经变更,原经营者退出,新的实际经营者为王某。 新店主王某查询了店铺记录,确认李某确实曾充值18888元。但王某提出两点抗辩: 自己“刚接手”店铺,是新的经营者; 李某“先违约”。 基于此,王某表示只能退还部分款项,且提出苛刻的退款方案:需扣除5000元费用,仅退还约2000多元,并且这笔退款还要分两年支付。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李某的充值款项应否退还? 《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等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李某虽然是在理发师的诱导下充值了18888元,但其毕竟是成年人,在不是强迫充值的情况下,其与理发店就应该订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 但李某有7天无理由退款权利,其在回到家就后悔了,当即就返回理发店要求退还充值款,但因为理发店搬迁,可能导致李某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应该作不利于理发店的解释,仍允许其退还充值款。 即便认为不适用该条款,因理发店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李某接受服务不便利,且理发店还还发生经营者变更,意味着消费合同义务发生了转移,但这一切没有经过李某的同意。 结合《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李某也可以主张解除消费合同,继而主张返还充值款。 2、新店主王某是否要承担退还款项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王某在接手店铺时,有责任查清店铺的负债情况,包括未消费的预付卡余额。查账确认李某充值记录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他知晓并接受了这部分潜在债务。接手后,他就成为该经营主体的新负责人,对消费者的债权负有履行义务。 王某声称李某“先违约”,但未指明具体违约行为。消费者要求退款本身不是违约。李某不再去消费的直接原因是店铺搬迁导致无法便利消费,而这恰恰是原经营者或新经营者未妥善处理的变动导致的。将无法消费归责于消费者,逻辑不通。 因此,王某作为店铺的现经营主体负责人,有义务承接并履行对李某的预付卡债务,即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或退款。 3、新店主王某扣款5000元及分期退款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某提出扣除5000元占充值额26%以上的理由不明,一般而言,常见的扣款理由是合同约定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本案中,合同可能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条款要求金额需合理,否则面临被调整的法律后果,而调整的标准也是以实际损失作为参考。王某仅笼统称“李某违约”,未明确依据。 对于实际损失,理发店需证明因李某要求退款产生了哪些具体、合理的成本,如系统手续费、已享受服务的成本。但实际上,李某还没消费,也不存在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王某仅以“违约”为由扣除大额费用,缺乏证据支撑,涉嫌“霸王条款”。 因此,王某只只退“2000多元”,显失公平,而其所谓要求分12或24期偿还,实质是将经营者的资金压力转嫁给消费者,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