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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名8岁男孩在公园里兴致勃勃推着小车卖冰棍,体验"创业"乐趣。不料,一名自

安徽,一名8岁男孩在公园里兴致勃勃推着小车卖冰棍,体验"创业"乐趣。不料,一名自称管理人员的男子突然出现,厉声驱赶孩子离开。男孩听话地开始收拾物品。没想到,男子竟一把夺走冰棍和推车。孩子急得直跺脚哀求归还,男子却置之不理。男孩抹着眼泪走出公园,哭声里满是不解:"我都听话要走了,为什么还要抢我东西?"网友怒斥:男子有什么权利阻止男孩卖冰棍?   7月16日,据观象视频报道,安徽某公园内,一名8岁男孩利用简易推车售卖冰棍,模仿成人进行叫卖。   期间,一名身份不明但疑似公园管理人员的男子上前要求男孩离开公园。   男孩配合收拾物品准备撤离时,该男子未作解释或出示依据,直接强制没收了男孩的冰棍及推车等经营物品。   男孩当场索要未果,最终被迫离开公园,途中因委屈而哭泣。   对此,有网友说,孩子小手攥着被抢走的推车杆发呆的样子,看得心揪!就算违规,对8岁娃不能好好说话?冰棍才值几个钱?大男人抢孩子饭碗,活脱脱欺软怕硬!   有网友说,圣母心收一收!今天纵容卖冰棍,明天是不是能摆烧烤摊?公园变菜市场谁负责?明天就有更多钻空子的,规则崩坏从妥协开始。孩子可怜不代表行为正确,必须及时纠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涉事男子是否具备合法的管理权限?其驱赶及没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园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游园守则……(五)引导游客文明游园,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26条第2款规定,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可见,公园管理机构有权维护公园的旅游、经营等秩序,但该权力存在三重限制。   一是,若公园规定“禁止经营”,必须通过公示牌或入园须知等明确告知。事件中未见管理方出示相关规定依据,程序正当性存疑。   二是,涉事男子身份未核实,是否属于管理单位员工,是否具备管理资格存疑,且未出示证件,其管理资质存在重大瑕疵。   三是,即使有权管理,其要求对男孩的经营物品进行暂扣必须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救济途径。直接没收行为涉嫌程序违法。   就好比小区保安有权制止违规行为,但若直接没收业主物品而不出示任何依据,便超越了权限边界。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因此,涉事男子直接驱赶男孩卖冰棍以及没收相关物品,或许有相关依据,但是压根没有考虑到男孩哥的感受,也未保障男孩哥的程序救济权利,其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   2、即便有权管理,对一名配合离开的8岁儿童直接采取没收冰棍、推车的措施,是否属于必要且适当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更温和、教育性的替代方案?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涉案男子的初衷或许是为了维持公园秩序,也可能是公园内太多这样的行为,甚至男孩哥可能多次出现,但管理手段过激,与目的严重失衡。   一方面,男孩哥已配合收拾物品准备离开,此时没收冰棍和推车对维护公园秩序已无实质必要性,演变为单纯惩罚。   另一方面,面对8岁儿童,完全可采取劝导、通知监护人等温和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要求处理涉童事务应“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没收财产显然违背此原则。   同时,冰棍具有易腐特性,长期扣留将导致价值归零,实质构成财产剥夺而非临时管控。   因此,涉事男子应该采取更缓和的处置方式,其采取的管理手段不应该针对一个8岁男孩作出。   3、男孩被没收的冰棍和推车属于其个人或家庭财产。男子的没收行为是否构成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男孩哥用于装冰棍的物品及推车均是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2条要求处理涉童事务应听取儿童意见。本案中男孩哀求归还仍遭拒绝,程序严重瑕疵。   男孩是8岁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经营行为”本身不产生任何行政责任,管理应以纠正引导为主。   即便男孩哥的行为违法,也应该通知监护人到场,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男孩哥加强监管教育,而不是在监护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或涉嫌侵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