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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咬牙掏出1400万,买下老旧小区一楼的临街商铺,看中的就是门前敞亮。可没

一对夫妇咬牙掏出1400万,买下老旧小区一楼的临街商铺,看中的就是门前敞亮。可没过多久,楼上12户腿脚不便的老人家找上门,声称小区获批要装电梯了,位置就在你家店门口。这对夫妇懵了:装电梯?之前没人打招呼啊!两部电梯杵门口,挡光挡视线,这1400万买的铺子不等于砸手里了?他们坚决不同意。老人们也委屈:“我们爬不动楼啊!装电梯是救命!” 针对夫妇提出方案,要么12户凑1400万把铺子买回去,要么补偿500万损失。老人们直摆手:“有这钱我们早搬电梯房了!”“你们把铺子卖了呗?”这对夫妻被气笑了:“现在卖至少亏几百万,凭什么?”   据悉,任先生夫妇(化名)斥资1400万元购买了某老旧小区一楼临街商铺用于经营。该小区无电梯,楼上居住的12户老年业主因上下楼困难,经社区协助申请在商铺门前加装两部电梯。   然而,加装电梯的申请及审批过程未事先通知或征询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任先生夫妇。   待审批通过后,社区及老年业主才与任先生夫妇协商。任先生夫妇明确反对,理由有二:   一是,拟安装的两部电梯正对商铺,将显著遮挡店铺视野和门面。任先生夫妇强调,当初高价购入此铺,正是看中其开阔的临街位置,电梯安装将造成巨额商业价值损失,自估达一两百万元。   二是,对加装电梯的申请程序完全不知情,自身权益在决策初期被忽视。   老年业主则恳请体谅其高龄爬楼的实际困难。协商陷入僵局后,任先生夫妇提出解决方案:   方案一:12户业主集资1400万元买下商铺。   方案二:12户业主补偿其500万元损失。   老年业主拒绝该方案,表示若有足够财力早已置换电梯房,并反建议任先生夫妇自行转卖商铺。   任先生夫妇反驳称,当前转卖可能亏损数百万,预估900-1000万元,且其生意正常运营,无理由亏本出售。   物业曾介入调解,提出以未来电梯广告收益补偿任先生夫妇,但被其拒绝,认为广告收益远不足以弥补其数百万的预期损失。   多次协商无果且生意受扰后,任先生夫妇自行改造了商铺门面结构,致使原电梯安装方案无法实施。老年业主虽感意外,仍未放弃加装电梯的努力,转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   老年业主声称电梯不影响商铺开关门,但任先生夫妇坚持认为视线遮挡必然损害商业价值。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加装电梯的审批未通知任先生夫妇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改建共有部分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本案中,电梯安装位置直接占用商铺门前公共区域,直接影响任先生对商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其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表决权。   社区及老年业主在申请阶段未告知任先生,导致其无法在审批前提出异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即使审批通过,因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定程序权利,任先生仍可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审批或重新协商。   实践中,对于这类程序瑕疵,通常是对被影响的业主采取补偿措施,但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处理,否则只能诉诸法律。   2、老年业主的通行权是否优先于任先生夫妇的商铺财产权?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但该条款并非赋予一方无限牺牲他方权益的权利。   老年业主的“通行便利权”属于生活便利需求,而商铺业主的“财产不受侵害权”是物权核心内容。法律虽倡导互助,但不得以严重损害一方基本财产权为代价。   若存在其他可行方案,则牺牲商铺价值并非“必要选择”。本案中,任先生曾表示“不影响店铺的位置可同意”,说明替代方案可能存在,但未被充分探讨。   两部电梯对任先生夫妇的商铺造成预估贬值数百万,远超老年业主获得的便利效益,显失公平。   3、任先生夫妇主张补偿500万是否合理?广告收益能否替代?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财产损失赔偿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加装电梯如最终实施,本质上构成对任先生夫妇商铺的“征收性侵害”,依法必须补偿。补偿标准应以专业评估的商铺贬值金额为准,而非任先生自估的500万或老年业主的支付能力。   物业提出的广告收益补偿,虽也有可行性,但老旧小区电梯广告收益极低,百万级损失需数十年才可能弥补。   而且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他业主是否同意也是方案实施的关键。   物业提出的方案未约定收益权归属合同,口头承诺无法律约束力。   最后,若协商失败,任先生可诉请法院判令停止加装或支付合理补偿,而非自行拆改商铺。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