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解气了!湖南永州,一女子与一对夫妇约定不得在某公园摆摊。不料,女子在公园发传单被对方发现,夫妇俩骑车赶来。对方妻子二话不说冲上去就推搡、狠抓女子头发。女子被扯得生疼,后退躲避时本能地也抓住了对方头发想挣脱。对方丈夫见状立即加入,两人一起拖拽女子,甚至拽着她的脚拖行。路人拉开后,三人都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警方认定三人是“互殴”,打人的夫妻各拘10天,被打还手的女子也被拘5天。女子不服,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极目新闻7月17日报道,2024年6月28日晚,永州女子刘梦在公园摆摊发放宣传单。彭伟发现后,回家告知妻子李静,二人骑摩托车返回公园。 彭伟认为刘梦违反了双方口头协议,先与刘梦发生口角,李静随即上前推搡刘梦并抓其头发。刘梦在后退躲避过程中,本能地抓住李静的头发进行抵抗。 此时,彭伟加入冲突,拖拽刘梦。三人扭打至公园过道,彭伟转而拖拽刘梦右脚约一两米,后被围观群众制止。冲突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刘梦报警后,当地公安局认定三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对刘梦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彭伟、李静各处行政拘留十日。 刘梦不服对其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对此,有网友说,总不能要求人家被薅着头发、拖在地上打时,还得乖乖当‘人肉沙包’吧?刘梦抓下头发挣脱,太正常了!必须是正当防卫。 有网友说,不管谁先动手、谁被打,只要双方都动了手就各打五十大板?这思路肯定有问题,以后谁对谁错得分清楚。 也有网友说,即将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白纸黑字写清楚了:“正当防卫不罚、防卫过当轻罚。”这给大家吃了定心丸,也给在划定责任时有更明白的线!希望以后‘刘梦们’不用再走这么长的维权路了。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1、刘梦的反击是否构成“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直接定义“互殴”,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事先挑拨、故意挑逗后反击,以及典型的互相斗殴,应予处罚。 法院指出,在本案起因上,刘某无过错。彭伟、李静夫妇以“违反口头约定”为由对刘梦实施侵害缺乏正当性和法律依据,不能成为刘梦的过错。冲突的引发及升级责任完全在彭伟、李静一方,李静率先动手并升级暴力,彭伟随后加入。 事发时,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李静抓头发、彭伟拖拽的行为是正在进行的、对刘梦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 刘梦反抗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刘梦抓住李静头发是在被攻击、后退躲避过程中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摆脱控制,主观上是为了防卫自身,而非主动侵害对方或参与斗殴。 期间,刘梦采取的防卫手段相对合理,没有超出限度。在遭受夫妻二人合力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梦的反抗行为是抓头发抵抗,属于针对当前威胁的必要且适度的反应,未超出必要限度,也未造成对方不应有的严重伤害,各方仅轻微伤。 法院强调,“互相斗殴”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具有主动侵害对方的意图和行为。本案中,刘梦的行为是被动反应,缺乏侵害意图,故不构成互相斗殴。 所以,刘梦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行为。 2、公安局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彭伟、李静的行为,显然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且属于结伙殴打,依法可以处10天以上拘留。 考虑到刘梦与彭伟、李静三人有君子协定,而刘梦违反了约定,可能存在一定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给予10天拘留处罚,符合规定 对于刘梦,警方将“抓头发抵抗”简单等同于“互殴”,忽视行为性质差异。 警方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情形,处罚刘梦,但未适用公安部《解释二》第一条的正当防卫免责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事实认定层面,警方以“刘梦违约”作为其有过错的理由,这显然是不对的。 民事违约与治安违法性质不同,违约不必然导致他人有权采取殴打他人的行为。将民事纠纷作为减轻施暴者责任的理由,违背公平原则。 刘梦的行为系正当范防卫,若处罚正当防卫者,等于变相鼓励“能躲则躲,躲不过就挨打”,削弱自我救济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刘梦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施行)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正是为解决此类争议,本案判决与之理念一致。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