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42年1月27日),万俟卨等通过秦桧上报奏状,提出将岳飞处斩刑,张宪处绞刑,岳云处徒刑。宋高宗赵构当日批复:“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
岳飞受“拉胁(猛击胸胁)”之刑,在大理寺狱中被sha害(宋代史料并无“风波亭”的记载),时年39岁;岳云和张宪被斩首。岳飞的供状上只留下“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字绝笔。此后,岳飞、张宪的家产都被没收,家属被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
岳飞的s讯传出,百姓们都为之哭泣;消息传到金国,金国大臣们为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