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男子卖掉一张空的银行卡,赚了500元,转头就把卡给挂失了,还将卡内的6.2万元取走。男子认为这个是赃款,对方不敢报警,谁知对方却真的报了警,这下男子悲催了。(来源:内蒙古晨报) 男子刘某突然收到一条消息,说是能500元收取一张银行卡。刘某虽然怀疑天下没那么好的事,但因为手头一直紧,所以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并完成了交易。 拿到500元的报酬后,刘某又突然想到对方为什么要买卡?难道是要洗钱?那洗钱的资金不就是赃款? 这时候,刘某想到了一条“妙计”。如果是赃款,那是要被没收的,而且如果拿了赃款,对方应该也不敢报警。 因此,刘某先通过手机银行查到了卡里被存入了62000多元,而且还在流转中,于是他到银行挂失补办了一张新卡,随后把卡里的62000多元全都取了出来。 正当刘某得意洋洋的认为自己这招“黑吃黑”完美奏效时,3日后,就有民警找上了门,这让刘某感到意外,没想到对方还真敢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向刘某购买银行卡的人,确实存在洗钱行为,但刘某拿走赃款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有人说,刘某太贪了,卖卡已经违法了,居然还敢黑吃黑?小心对方以后找上门。 还有人表示,拿走自己卡里的赃款为何也违法?看不太懂! 对此,这里得先从赃款的性质来做个评价。 赃款在法律上是指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含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获取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刘某把银行卡卖给了洗钱的人,而洗钱行为严重的可构成洗钱罪,所以这62000多元属于赃款,原则上是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 刘某认为对方不敢报警,所以将赃款占为己有,这个行为就属于盗窃。 这里为何要认定为盗窃?因为这个钱虽然是在刘某的卡上,但这个卡已被刘某卖了,而且这个钱并不是刘某的,对方也没让刘某保管,不符合侵占行为。 因此,刘某故意挂失卡后将钱取走的行为,更符合盗窃。 按照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盗窃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盗窃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盗窃了62000多元,这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所以只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进行处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法院考虑到刘某的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因素,判了他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