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物流公司司机因为工作2天2夜没回家,凌晨3点多完成运输任务便立即回家,

律安说法 2025-12-06 10:35:04

四川眉山,物流公司司机因为工作2天2夜没回家,凌晨3点多完成运输任务便立即回家,结果,4点左右被下楼上厕所的母亲发现倒在家门口,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物流公司否认与司机存在劳动关系,司机家人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确认司机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又因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杜某系一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 2023年10月13日上午8点48分许,杜某受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邹某的指派驾车运送泡沫前往邛崃,当晚20点58分发车。 10月14日下午13点10分许,邹某再次安排杜某前往伏龙执行运输任务,当天晚上20点39分发车。 10月15日凌晨3点13分,杜某完成运输任务,返回家中。 结果,凌晨4点,被下楼如厕的母亲发现倒在距停车地点约30米、离家房子门口约3至4米的自家院坝内。 杜某的母亲当即便拨打了120。凌晨4点23分,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抢救。可悲剧的是,半个小时后,被宣告死亡。 事后,医院推断杜某为心源性猝死,并出具了相应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 杜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杜某属于工伤,要求公司帮忙申请工伤认定。 怎料,公司认为,杜某是在下班后、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且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即便按照医院推断是心源性猝死,也因心脏疾病死亡,而不属于职业病,不是工伤。 不仅如此,公司还直接否认与杜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确定的前提是先确定劳动关系,因公司不仅不认工伤,还直接否认与杜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杜某的家人无奈之下便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确认了公司与杜某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随后不服又提起诉讼,失败后,又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随后杜某的家人便拿着裁定、判决书前往人社局独自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不过,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停车地点和倒地位置无监控,现有证据表明杜某在停车地点离倒地位置约30米倒地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无法核实杜某是否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杜某的家人与人社局理论未果后,于是又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前述事实,另查明事发当日,杜某在回家途中将车辆斜停在一维修店大门口,而不是平时的停车位上,且未拔下车钥匙。 杜某的家人陈述,杜某平时身体很好,不管多晚都要回家,没有在外休息的习惯,倒地死亡前2天2夜都没有回家。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系专职驾驶员,其工作时间具有不特定性,且应有合理的延伸。 事发当日,杜某于凌晨3时13分在未拔下车钥匙的情况下,倒在距停车地点约30米、离家房子门口约3至4米的自家院坝内后死亡。杜某停车的位置距其家房子门口的距离约35米左右,若杜某在身体无大碍的情况下只需一二十秒钟便可到达其家中。 根据抢救杜某病程记载以及其死因。考虑到事发当日,杜某系连续完成运输任务,其身体应处在疲劳的状况下,根据常理,可高度判断杜某在离开车辆前,即在其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内就已经有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的症状,以致其在离开车辆后的极短时间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能排除死者杜某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情形。 未拔下车钥匙的行为仍能推定其还未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故也不能排除死者杜某乙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 人社局在未对杜某的发病死亡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便排除杜某的死亡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并以此为由决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缺乏事实依据,也未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最终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作。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接受判决,但是公司表示不服,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当杜某完成运输任务并将车辆停放好后,便已脱离了工作岗位,未拔车钥匙仅是其个人习惯,不能作为认定其未脱离工作岗位的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杜某在其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内就已经有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的症状,以致其在离开车辆后的极短时间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判断属于主观推测,将杜某的死亡视同工伤,不当扩大了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加重了企业用工风险等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发病、抢救、死亡必须是连续完整不间断的过程,感到不适到难受进而恶化最终死亡是一个持续性的发病过程。 基于本案事实,可认定杜某的发病距离其停车的时间间隔较短,亦无法排除杜某在其运输工作时间、运输工作岗位上即已感到身体不适的高度盖然性。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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