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发现丈夫“出轨”,一怒之下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返还

律安说法 2025-12-06 18:35:03

四川成都,女子发现丈夫“出轨”,一怒之下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返还10万余元。怎料,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者”涉嫌介绍卖淫,女子丈夫支付给“第三者”的钱系嫖资,直接驳回了女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给公安处理。女子懵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成都中院) 据悉,2015年8月28日,女子何某与男子鲜某登记结婚。 2024年11月,何某发现鲜某早在2018年就与女子谭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且陆续给了谭某10万余元。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何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法庭,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谭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鲜某与谭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判决谭某将自己与鲜某某之间的10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退还给自己。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4月1日,鲜某通过QQ寻找附近人,寻找到谭某,与谭某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二人之间通过QQ开始性刺激聊天,谭某多次勾引、挑逗鲜某,要求鲜某准备钱钱或要求带上钱钱。 2018年4月17日,鲜某通过QQ向谭某发送4对男女发生关系的图片。 之后,二人之间发生关系前后的QQ聊天内容性质与之前基本一致。 2022年2月至2024年11月,鲜某与谭某通过QQ聊天显示,谭某多次介绍女性“罗罗”与谭某一起给鲜某发生性关系,每次要求鲜某分别支付“罗罗”与谭某各1000元、800元等。 鲜某与谭某通过QQ聊天显示,谭某多次介绍女性“彬彬”与谭某一起给鲜某发生性关系,每次要求鲜某分别支付“彬彬”与谭某各1000元、800元等事实。 又因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谭某与鲜某均认可其二人之间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无转账记录,谭某否认收到鲜某支付的上述性交易款项,鲜某认可上述事实,陈述称上述交易款项均已支付给谭某,谭某还介绍姓张的一名女性,与谭某一起与其发生一次性行为,鲜某也支付谭某和姓张的女性各1000元。 此外,鲜某还称,每次谭某单独与其发生关系,每次均索要1000元、800元、600元等报酬。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涉嫌介绍卖淫二人以上,涉嫌刑事犯罪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不属于民事经济案件,依照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最终裁定驳回了何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何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何某认为:第一、鲜某婚内向谭某赠与财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第二、一审中,鲜某明确认可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谭某,且双方QQ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金钱给付,结合双方不正当关系持续数年的事实,足以证明赠与款项交付的高度可能性。 第三、赠与合同纠纷与谭某涉嫌介绍卖淫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一审法院不应直接驳回起诉。 第四、谭某是否涉嫌介绍卖淫目前尚无定论,谭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罗罗”、“彬彬”皆为虚构,即使涉嫌介绍卖淫,何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也不可能全部认定为嫖资等等。 面对何某的上诉,谭某辩称一审法院未查明“罗罗”“彬彬”的身份,且二人也并未针对不特定异性提供性服务,不是卖淫从业人员,一审裁定在此情况下即认定自己涉嫌介绍卖淫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鲜某与自己在暧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消费支出,鲜某偶尔向自己支付几笔小额款项也是用于二人的共同消费,并非赠与。 自己在聊天记录中向谭某要钱,只是自己日常的“口头禅”,鲜某大多数时候并未正面回应也未实际交付,从常理上讲鲜某也不可能对自己有求必应。自己没有实际收到过何某主张的案涉款项,何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鲜某实际交付了案涉款项,何某主张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反映出鲜某向谭某支付嫖资以及谭某介绍卖淫,涉嫌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何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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