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考虑到三个孩子男子原谅了她,可随着孩子长大,男子觉得

芹姐说法 2025-09-18 23:00:29

陕西,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考虑到三个孩子男子原谅了她,可随着孩子长大,男子觉得二女儿和小儿子长得不像自己,后经亲子鉴定确认非亲生。男子再也忍不了了,一怒之下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28万元,最终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男子王某,与妻子谈某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小儿子,夫妻双方感情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幸福。 然后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妻子竟然出轨了,考虑到家中小孩,王某忍住满心屈辱与妻子签订了《保证书》。 双方对孩子抚养、财产处理及对女方父母的赡养做了约定,妻子谈某保证断绝与第三者王某某的一切关系。 可好景不长,自从发现妻子不忠后,王某内心久久不能释怀,而且,他越看越觉得二女儿和小儿子的长相、举止行为和自己毫不相像。 为了搞清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王某自费3150元做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个孩子确实不是他亲生的。 王某无法接受自己养了多年的女儿和儿子不是自己的,于是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弥补自己这些年对家庭付出的经济和感情,赔偿自己损失费28万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王某的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王某某生育子女,已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谴责。 谈某的次女、儿子并非王某亲生,王某对两个孩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王某为抚养两人付出的相关费用应由谈某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第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谈某的次女、儿子并非王某亲生,王某对两人没有抚养义务,王某因抚养两人支出了相关费用造成自己利益受损。 谈某作为两人的监护人因此获益,王某的财产受损与被告的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王某有权要求谈某返还抚养两人支出的有关费用。 再次,亲子鉴定费用属于合理支出,应该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要是案件的审理需要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很显然,在该案件中王某能提供亲子鉴定费缴费佐证,是合理必要支出,应该由被告谈某负担。 最后,王某得知抚育多年的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有权要求谈某给予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某为家庭和孩子付出了经济和感情,在妻子谈某婚内出轨后并未第一时间提出离婚,为孩子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 在亲子鉴定确认两孩子非亲生后,必然给王某精神上造成痛苦,王某有权要求谈某赔偿精神损害。 最终,判谈某返还王某抚养费用86216.58元,支付给王某鉴定费3150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10.9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0 阅读:58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