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18岁女生与男友谈恋爱,因撞破男友已婚已育的事实,情绪上有些接受不了。在跟朋友喝完酒后,女生给男友发信息“想要跳桥”,结果男友却恶语相向,女生接着从桥上跳下。女生的父母将男友以及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索赔97.2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景谷法院) 据悉,女子阿粥时年18岁,高中毕业之后,与男子阿力相识。 阿力长的高大帅气,对阿粥也体贴入微,很快就俘获了阿粥的芳心,两人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 结果幸福的日子没有维持多久,阿粥无意中发现,阿力不仅已经结婚,还有了一个孩子! 这让阿粥有些难以接受,情绪无限接近于崩溃。 2024年9月13日下午,阿粥与多名好友在某农家乐吃饭,阿粥喝了一些酒后,情绪变得更加失落,甚至多次跑到吊桥处哭泣。 期间,阿粥给阿力发送信息:想跳桥。 可阿力不仅没有安慰阿粥,还对阿粥恶语相向。 虽然朋友阿落对阿粥进行劝说,却始终无济于事。 最后,阿粥趁着所有人不注意,从吊桥上一跃而下。等朋友发现之后,立刻对阿粥展开寻找,遗憾的是,直到两天后,阿粥才被找到。 事后,阿粥的父母将阿力、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7.2万元。 阿粥父母认为,阿力隐瞒已婚有娃的事实,与阿粥恋爱,欺骗了阿粥的感情。且对阿粥恶语相向,是导致阿粥跳桥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另外,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对阿粥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局可视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作为活动的发起者,对参与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阿粥情绪低落,多次到吊桥哭泣,作为共同饮酒人,依旧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对阿粥的关注,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事发时,阿粥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阿粥遭遇感情欺骗后,不能很好的调节自己的情绪,反而原则了最极端的方式,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当阿粥给阿力发送想要寻短见的信息后,阿力不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对阿粥恶语相向。 阿力的行为,对阿粥选择跳桥自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故法院认为,阿力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注意到阿粥的情绪异常,应视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核定阿粥死亡造成的损失为92.7万元,阿力承担赔偿10%的责任,共同饮酒人各自承担1%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云南景谷,18岁女生与男友谈恋爱,因撞破男友已婚已育的事实,情绪上有些接受不了。
胡究法
2025-09-21 11: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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