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在高铁上,对着一个漂亮的8岁小女孩又亲又摸,女孩的妈妈勃然大怒,怒斥男子:我们又不认识,你为什么亲她?男子则狡辩:因为她可爱,女孩这么小有什么关系?我们那边都可以。女孩妈妈:你这是猥亵,报警!这下事闹大了! 10月6日,一女子带着8岁女儿坐高铁,应该是国庆旅游返程,可万万没想到,母女俩却遭遇让人愤怒的一幕。 一上高铁,女儿走在前面,寻找位置,女子就看到一个陌生男子上下其手在摸女儿,女子气的火冒三丈。 还没等到女子制止,只见男子又在女儿脸蛋上亲了一口,女子胃里翻江倒海,气的浑身直哆嗦。 女儿虽然是小孩子,但已经8岁了,这个年纪,别说陌生男子,就连亲爹举止都要有分寸了,可女儿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被一个陌生异性冒犯。 女子赶紧上去制止,把女儿拉到自己身边,大声呵斥男子,为什么亲自己女儿?他们之间又不认识。 没想到,男子不以为然的辩解,这么小的孩子有什么关系? 女子闻听,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她据理力争,怎么没关系,对她来说很有关系。 但男子继续争辩,说因为女孩太可爱了,而且。在他们老家那里,这都是可以的,女子大呼小叫,真是小题大做。 女子愤怒不已,不依不饶她告诉男子,即使自己女儿可爱,他也不应该有又摸又亲的行为,他老家这种行为不过分,但高铁上不是他老家,在她这里不允许。 男子却说,摸了也亲了,女子不允许也发生了,那又怎么样? 女子也不客气,认为男子这是猥亵,直接报警,交给警方处理。 对此,大家众说纷纭,没有其他目的也不要亲别人家小孩,我儿子小的时候我也不喜欢别人亲,我也不亲别人小孩即使是亲戚的孩子,特别是新冠后。 不管多大我都不允许陌生人亲自己女儿的脸!熟人也仅限于我和孩子爸爸,而且女儿8岁了,爸爸也不可以亲了,如果这个妈妈不奋力抗争, 一是让男的得寸进尺 ,二是让孩子分不清边界感会吃亏 这个妈妈做得对,很勇敢! 也没必要这么上纲上线吧。不妥是不妥,但是不是猥亵,要看具体摸哪里亲哪里,以及双方当时的神情吧。 素不相识的人。又亲又摸一个未成年少女觉得正常吗?这不构成猥亵罪吗?或者是变态恋童癖呢?不给他个教训,下次他更是胆大妄为,导致更多的未成年少女受侵害。 应该给这个男子一个教训,虽然他不见得有那个心,但就不应该随便去亲陌生小孩,谁知道你有没有传染病,保持社交距离是每个人都要注意的。 一个男的对陌生小女孩又摸又亲肯定不正常,更何况娃都8岁了,绝对算猥亵,报警就对了。 我恶意揣摩一下,如果有传染病怎么办?还是建议不要过于亲密,因为大家都不知道身体状况。 别说陌生小女孩了,我外甥女上小学以后,我都注意了。我家老二也是姑娘,别说8岁了,现在就3岁,别的男性亲我姑娘我都烦。你喜欢是你喜欢的事,人家孩子家长愿不愿意你喜欢才是关键!不要用自己的想法强加到别人身上。 这就是文明程度和个人素养的问题,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支持这位妈妈的做法,让孩子也知道这种行为确实不可以,要说no!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子对8岁女孩实施“又亲又摸”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社交接触的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行为包括以刺激或不当身体接触。 即使男子辩称“孩子可爱”或“家乡习俗允许”,但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儿童身体自主权的侵犯,且高铁属于公共场所,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受害者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 即使未造成身体伤害,其行为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儿童实施性意义上的不当接触,如抚摸敏感部位、亲吻等,不要求暴力或胁迫手段。 本案中,男子对8岁女孩的多次亲摸行为已满足“猥亵儿童”的客观要件,且其在公共场所高铁车厢实施该行为,符合“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 男子声称“孩子可爱”仅为借口,法律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亲昵行为若逾越合理界限,如陌生异性对儿童身体的反复触碰,即使未直接涉及性器官,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性意味的猥亵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广东,一男子在高铁上,对着一个漂亮的8岁小女孩又亲又摸,女孩的妈妈勃然大怒,怒斥
旅游民俗风情
2025-10-07 1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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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ཌ你若乘风-超ད༻꧂
在女孩母亲明显抗拒的情形下,男子又去亲女孩儿,这明显是故意侵犯他人的举动,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