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竟是好兄弟!湖北随州的汪先生经常去种某的理发店剪头发,一来二去和种某成了好兄

梅姐说法 2025-10-26 16:17:01

女友竟是好兄弟!湖北随州的汪先生经常去种某的理发店剪头发,一来二去和种某成了好兄弟,一年后种某将女顾客陈某介绍给了汪先生,汪先生和陈某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汪先生先后转给陈某8万多元,却渐渐察觉情况不对。汪先生找到陈某的社交账号留言,这才发现和自己恋爱的陈某别人假冒的。 据中国青年网等报道,种某是一位理发师,自己开了一家理发店,汪先生是种某店里的常客。 去的次数多了,汪先生和种某成了好哥们,二人无话不谈。 23年3月的一天,一次交谈中,汪先生说自己还没女朋友。种某接话说,他有个女顾客陈某,长得非常漂亮,性格也好,和汪先生非常般配,随后种某就将陈某的联系方式推给了汪先生。 汪先生加上了陈某,对她嘘寒问暖,可是陈某对他不冷不热,没过几天就将汪先生删了。 汪先生对陈某印象非常好,此后多次在种某面前唉声叹气,说没能和陈某更进一步太可惜了。 种某说,他给汪先生说说好话,看陈某能不能再给汪先生一次机会。 同年5月,陈某突然主动加了汪先生的联系方式,这次她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对汪先生非常主动。 汪先生高兴坏了,种某也告诉他说,经过自己的撮合,陈某愿意和汪先生谈恋爱。 就这样,汪先生和陈某谈起了恋爱,恋爱没多久,陈某就找各种理由找汪先生要钱,不是说要去做美容,就是说信用卡到期了。 汪先生最开始都痛快给了,可是次数一多,他也不由产生了怀疑,他和陈某虽然一直聊天,但还没在现实中见过面。 汪先生留了个心眼,陈某再要钱时,他也找借口不给。自从汪先生不给钱后,陈某就不理他了。 汪先生确定陈某就是奔着他的钱来的,两个人刚谈了半年就分手了,陈某也将汪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了。 可是这半年来,汪先生前前后后已经给陈某花了82300多元。 24年10月,汪先生找到了陈某的社交账号,于是给陈某留言让她还钱。 陈某非常疑惑,和汪先生对质,两人这才发现,那个和汪先生谈恋爱的根本不是陈某本人,而是种某冒充的。 今年1月汪先生报了警,种某被抓捕归案后说,他这么干是因为当时要开一家新理发店,手里钱不够,这才注册了一个小号,想从汪先生那里弄点钱花花。 1、种某的行为明显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注册小号冒充陈某与汪先生建立恋爱关系,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向汪先生索要钱财。 在整个过程中,种某故意虚构事实,让汪先生误以为自己是在与真实的陈某谈恋爱,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钱财。 汪先生在半年内先后转给种某冒充的陈某82300多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种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种某诈骗汪先生钱财8万多元,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内量刑。 如果种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退赃、积极取得汪先生的谅解,在量刑时会适当较轻处罚。 另外,种某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使汪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财产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汪先生有权要求撤销与种某冒充的陈某之间涉及财产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种某返还被骗取的钱财。 2、种某侵犯了陈某的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种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陈某的名义与汪先生交往并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 如果陈某追究,种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向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因假冒行为给陈某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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