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有家金店遭了贼,172件价值17万余元的黄金首饰被偷,这贼作案后换装换

梅姐说法 2025-10-29 02:05:00

四川广元,有家金店遭了贼,172件价值17万余元的黄金首饰被偷,这贼作案后换装换乘交通工具,反侦查意识强,民警看5小时视频,梳理摸排锁定嫌疑人袁某某,7小时后抓人,首饰全追回。 10月25日凌晨,广元的一家金店遭了殃,贼人趁着夜色,暴力破门溜进店里,两个展柜被撬开,172件黄金首饰被洗劫一空,总价值17万余元。 这贼挺狡猾,作案后没急着跑,而是先换了身衣服,又换了交通工具,想借此甩开追踪,反侦查意识确实不弱。 可民警哪会轻易放过,他们从细微处找线索,从关键点突破,连续5个小时,对着监控视频一帧帧看,对周边情况一点点摸排。 终于,在海量信息里,民警锁定了嫌疑人袁某某,这人平时就不安分,这下算是栽了。 接警才7个小时,民警赶到外地,把正在躲藏的袁某某逮了个正着,被盗的黄金首饰一件不少全追了回来。 原来,袁某某是欠了一屁股债,走投无路才起了盗窃金店的歪心思,以为能一夜暴富还债,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 暴力破门进入金店,这算不算非法侵入? 从行为看,他为了偷东西,强行破坏金店大门进入,符合《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注意,这主要保护的是私人居住空间的安宁权,金店属于公共场所性质的营业场所,更准确对应的应是《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排除情形(非“户”)或直接关联的“破坏性手段盗窃”。 其实,他的行为本质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核心罪名仍是盗窃,暴力破门情节会被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量刑加重因素考虑,而非单独定非法侵入罪。 司法实践中,营业时间外的店铺虽无人值守,其财产安全受刑法同等保护,破门行为会加重盗窃罪的恶劣程度。 撬开展柜偷走首饰,数额巨大该怎么量刑? 本案涉案17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按《刑法》第26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是3万至10万元以上(各地不同,四川通常为5万以上)。 “数额巨大”的认定依据是被盗物品的市场公允价值,黄金首饰以购买价或鉴定价为准,17万元已明确达到量刑升档线。 本案中首饰价值已明确,量刑应以此为准。 换装换乘,算不算逃避侦查加重处罚? 这属于典型的“毁灭证据+躲避抓捕”行为。 《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明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才可能从轻,而袁某某刻意伪装、更换交通工具,属于积极逃避侦查,不仅不构成自首,反而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差”。 通过换装、换乘试图掩盖行踪,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可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定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袁某某的行为明显具有针对性,应认定为逃避侦查,依法可从重处罚。 欠债和盗窃,有无关联能否从轻? 法律上,债务纠纷与盗窃是两个独立行为。 袁某某因欠债盗窃,属于“以非法手段解决民事问题”,非法定或酌定从轻理由。 《刑法》第264条并未将经济困难列为减轻情节,除非有特殊困境(如为救治家人等紧急情况),但本案中他选择盗窃而非合法途径(如协商、借贷),主观恶性明显。 可能是“情有可原”,但法律更强调行为合法性,债务不能成为盗窃的正当理由,从轻需有特殊情节支撑。 欠债属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仅在量刑时作为参考,袁某某的动机并非“情有可原”,不应从轻。 综合看,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换装换乘、欠债动机等情节会影响量刑但不改变罪名,追回赃物可从轻处罚(《刑法》第64条,赃物全追回可酌情从宽),最终刑期需结合具体案情(如是否有前科、悔罪表现等)在三年至十年间判定。 目前,袁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更多细节会慢慢浮出水面。 再难也不能走歪路!袁某某为还债盗窃,结果从“想暴富”变成“蹲班房”,不仅首饰全追回,还面临法律严惩。 守规矩、走正道才是正途,遇到困难咱可以找亲友帮忙、靠合法劳动解决,千万别因一时糊涂毁了自己的人生。 法律是底线,更是保护每个人的铠甲,守法才能护住稳稳的幸福! 主要信源:广元一金店172件黄金首饰被盗:窃贼凌晨破门盗窃,7小时后落网 2025-10-27 13:25·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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